<正>答: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要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当事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中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对方的胁迫而与其缔结婚姻关系,显然是对婚姻自由的违反,也是对
司法业务文选
2005年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