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而近年来学者们对现行继承法提出的许多修订意见,大多是借鉴国外立法例中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但这些立法例多为20世纪中期以前的立法经验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自80年代以来在继承法上又出现了新动向,以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继承法已经一改过去被动适应的从属法律地位,主动向企业法、破产法、信托法法领域渗透,同时在法理上借鉴了合同法的解释原则,从而拓展了继承法的发展空间。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