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犯罪案件中证人作证难并未因法律的一纸规定而得到根治。问题的症结在于行贿人型证人在面对交代可能导致的不测(不利)与拒绝作证可期待的利益相冲突时,理性的证人往往选择了不做交代,或者做有选择性的陈述。据此,在检证双向互动维度,需要在证据取得与权力谦抑的指引下进行理性的制度设计与询问技术介入,检方需要把妥协与不对称力量相结合.实现检证间紧张关系的缓和。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