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法律规范制定伊始,便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但由于文字的局限,条文本身并不能涵盖层出不穷的情形。法律条文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使得法律在具体适用时离不开人们的解释,某种程度而言,法律的存在方式便在于解释。在中国传统法律对于律令解释的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律学传统。相比于西方罗马法发展中,法学家学说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大影响,〔1〕中国律学在长期的发展中,通过与司法的互动,对于司法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学术与实践互动的关系,对于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具有帮助,对于当下法律发展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