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上的私犯之债乃合同及准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大类别,盗窃、抢劫、不法损害与侵辱为其四种典型发生原因,由它们所引发之债在投偿性、可移转性、累积性与时效性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构成债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引发私犯之债的四种典型原因在历史发展的阶段上具有密切的关联,且不囿于公法、私法的严苛区分,所适用的罚金之诉兼具惩罚与赔偿的功能。对它们的起源、流变的梳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现代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以及公私法划分的理解。
法律史评论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