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语境下,委托信任关系并非侵占罪的保护法益;占有利益说则过于缩小了侵占罪的保护范围,且横添程序的繁琐性;财产所有权行使可能性说虽然更为明确,却将所有权受到侵害与所有权丧失混为一谈。作为通说的所有权说更值得坚持。但是,所有权说也并非没有改进的余地,在面对金钱、汇款等特殊对象时,所有权说的解释力明显不足,因而有必要针对性地提出修正的所有权说。在确定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民法理论为根据,即当解释财产犯罪的法益时,应当以民法依存模式为基础。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