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