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时代变迁,逐渐形成独特的公法文化品格,在历史的传承中,曾产生过积极的作用。然而,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使过去建立在传统的自然经济和高度集权统治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文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其与现代法治文明相互背离的部分思想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合理的吸收继承和发展,实现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