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亦是日常民事生活的主体,理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作为社会法域典型代表的劳动法,又肩负着调整社会劳动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法功能。在劳动法领域,当事人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其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问题。本文尝试通过案例分析,结合《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新规定,为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协议效力认定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裁判提供参考标准,同时对下一步修法提出相应建议。
特区法坛
2018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