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识差异会有不同的法律路径选择,特别是串通投标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大幅度修订后已从其中删除。因此有必要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再认识,以使得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路径得以明确,从而更有针对性的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
法制博览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