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8月6日财税[200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体育事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