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不仅立法没有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职能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现形式认识不一,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产生诸多法律真空。建议制定一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设立原则、类型、市场主体资格等法律问题。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