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合同标的是受托方的代孕行为,是代孕母亲通过自己的行为向委托方夫妻提供身体利益的过程。从表现形式上,代孕行为是利用女性身体的整体功能——孕育子女的功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的一定行为,存在有条件合法化之必要性。国外有关代孕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有条件地开放的过程,现在的做法是对非商业性的完全代孕加以允许。考虑到不孕夫妇的正当需要及科技与伦理进步的要求,应该对代孕行为有条件的承认。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1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