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等待被告人有答辩提供借鉴.应当更新诉讼理念,将认罪答辩视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刑事程序运作方式的一种选择,建立激励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答辩的机制,对此类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同时应建立对被告人有罪答辩自愿性明智性的审查机制.
政法论坛
200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