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厂于2000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工业纯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1000吨纯碱,单价每吨115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款清.履行期限为2000年11月23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在被告处提取了137吨纯碱,并向被告支付了货款16万元。后被告因与焦作市碱业股份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于同年
四川审判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