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我国一直视住宅为福利设施,规定房租不能超过职工收入的3一5%,这种计租办法与房屋成本脱解,影响“以租养房。”本文采用统计工作中的相关分析与图表法,对现行租金与成本租金的计算加以比较,提出应按有关因素计租的根据。指出按有关因素计租,应包括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以及与居住余件密切相关的楼层高低、室内设施、房屋朝向、周围环境等因素来计算租金,以此加以论证。
理论观察
198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