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向来存在一个分与合均两难的悖论;一方面经济法学者无法令人信服地将二者划分开来,而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法论的主张者也无法解释二者之间诸多的差异.传统经济法理论以行政机关作为干预主体,借行政权干预经济是造成这一悖论的深层根源.新兴的"第四部门"和社会中间层提供了更优的干预主体选择,同时也为悖论的破解提供了一个突破口.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