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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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45号)、(国资产发[1996]5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督和运营体系,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纠正和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