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45号)、(国资产发[1996]5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督和运营体系,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纠正和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转移和流失.
地方电力管理
2003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