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协助执行人纳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主体范围。对于协助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和承担赔偿损失的实体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强制执行实务中的困境,存在将协助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尝试和探索。本文通过对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证成将协助执行人纳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主体范围的正当性,并具体分析不同协助执行人变更追加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及在变更追加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既能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能保障协助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