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3-0330007鲁工商个规字[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村经济(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6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