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担原则的规定须作修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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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刘翔光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常见法学著作把此公平分担原则表述为'公平责任原则',并将其列为归责原则之一。这是不妥的。因为,'责任'就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而从法定的应适用公平分担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