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居住可支付能力的内涵和影响因素,建立居住可支付能力的理论测度模型,实证研究以武汉市为例。研究结论:居民收入、非居住支出和居住成本共同决定了居住可支付能力,无产权住房的困难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人均储蓄余额减去人均非居住消费性支出和通勤成本,有产权住房的困难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人均储蓄余额和原有住房资产价值减去人均非居住消费性支出和通勤成本。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5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