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首先分析评价了各种关于域名、域名权利的学说,然后提出了自己对域名上权利的新观点。本文认为,作为一种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域名本身只可能是权利客体。域名持有人通过与域名注册服务商缔结合同,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的办法来注册域名。在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持有人获得了对域名的排他性解析使用权——域名权。组成域名的符号和文字在被用于其他非网址定位用途时,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因而也就不再是域名权的客体,只可能在权利人满足了其他权利——如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条件后,成为这些传统权利的客体。
网络法律评论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