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规定了成员国对技术措施进行适当的法律保护的义务。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数字环境下版权人为控制作品的获取和使用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确认和保护。但是,技术措施对版权的例外和限制制度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合理使用的范围被大大地缩小了。正因为此,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成了最有争议的立法,从诞生之初就受到了国内外的批评。合理使用在数字环境下到底前景如何?法律对技术措施还应采取什么"措施"?本文以美国法为重点,考察合理使用制度和技术措施保护两者之间的张力,对我国如何建立公正、平衡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