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结构。市场经济中,网络市场呈现出比传统市场更为优良的自我调节机制。广泛的参与者,强大的网络外部性,商标作用增加,经营和侵权成本降低,市场失灵因素发生变化等都是它的突出特点。但是新的市场失灵仍然要求必要时政府进行干预,其中司法可以被纳入广义的政府干预之中。所以网络市场中的商标政策,应是"市场为主,政府为辅",充分发挥商标的市场效率调节作用。
网络法律评论
2013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