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征地补偿方法始终以年产值倍数法为核心方法,该方法被学界指为导致征地补偿偏低的主要因素。征地补偿新标准虽然在概念上有所突破,但原有制度框架的束缚使其无法接近土地的市场价格,甚至演变为政府定价的征地补偿模式。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应当建立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遵循价值规律反映真实地价。征地补偿只有回归市场而无他路。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