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WTO《反倾销协定》没有对实质阻碍的确定作出专门的规定,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质阻碍的确定在反倾销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目前尚无裁决为实质阻碍的反倾销案件,应在反倾销中加强对实质阻碍这一损害类型的利用。无论是欧美关于实质阻碍确定的实践,还是埃及在多哈回合反倾销谈判中关于实质阻碍的提案,都在一定程度上值得中国借鉴。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