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的刑法学理与审判实践,在运用规范逻辑考察行为成立与否与行为个数认定的同时,还保留着简单套用生活意义上相关概念与标准的残余,从而在生活世界与意义世界的光与影中迷失了方向。既然刑法学是规范之学,那么应当树立规范意识,区分事实与规范,遵循刑法体系的内在条理,以行为刑法理论与罪责刑法理论为基点,厘定行为的概念内涵、行为个数的判断标准,检讨概括故意的概念、犯罪参与的基本原理,反思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刑罚处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标准。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7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