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立宪角度还是司宪角度来看,宪法规范都应当具有普遍直接的效力.这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推论,也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宪法规范在公法领域的效力是绝对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抗国家的效力是无限制的,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则是很有限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