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已于2003年3月14日起开始试行。这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新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条之规定有悖于《意见》之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引以注意.以保障《意见》的顺利试行。
天津律师
200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