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民对国家税收立法权的政治参与完善了税收立法体系
民主政治以确立人民主权为根本要求,以代议制民主为重要的实现形式,然而,所有的这些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公民的政治参与。民主政治的关键概念是“参与”;在特定共同体内,社会成员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政治决策应该有所参与,而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自然成为衡量民主的尺度,参与的广度指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的比率,参与的深度则由参与是否充分,即参与的性质来确定。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参与的政治,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多数人应当而且必须参与,政治才是民主的,否则,就不是民主政治了。在英国,整个争取民主的斗争有三种力量,即王权、封建贵族和新兴的资产阶级(市民),最初的矛盾集中在三者之间的财政问题上,他们是这场运动的主角。与革命相伴的是资产阶级的各种学说,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等思想激荡着整个社会,广大民众也热切关注着这场革命并随时在资产阶级领导下以最大的热情参加。当参加议会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骑士和普通市民阶层时,他们立即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这场革命的相关性,从而忠实地捍卫《大宪章》以来的所有民主约章,直到这些民主约章也被推行到自己本阶层之上。在北美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斗争中,从反对《税收法令》和《印花税法》开始,这场伟大的革命就是一场整个北美群众空前团结的群众运动,13个殖民地各阶层所有不甘心被宗主国控制的成员,一起参与到了这场关乎自己权益的政治革命中。在法国,正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作为第三等级代表的富裕市民,才敢于在三级会议中宣布自己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民议会,由此将革命步步向前推进。期间,国民议会通过了法国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其中第14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这样依据主权在民的宪政法治精神,公民对于国家税收立法权的广泛参与促进了各国税收立法的不断发展,税收立法体系正在完成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化,从不完备到逐步完备的历史变迁过程。
正是由于税收与国家存在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因此在人类社会由专制政治向宪法政治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无论是在实质意义上,还是在形式意义上,它都起到了根本推动作用。宪政原理告诉我们。国家税收直接关系到对纳税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一样,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这是立法机关之所以严格保留税收要素立法权的最重要的理由。
注:本文系湖北省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0b315《宪政视野下税收立法权问题的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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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