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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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互联网自从产生以来经历了迅速的发展。它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学习、交流带来了极大方便,人们通过互联网和外界进行沟通,己经不足为奇,通过互联网查询资料、购买货物、订购机票、预定旅馆、选购图书、远距离学习、银行转帐以及网上纳税等也比比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也给商家带来了巨额利润。当然,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特别要对由于互联网的应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而因特网上的版权问题则是首要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具体而言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人可以亲自也可以授权他人通过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一部作品在被放在互联网上之前,首先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否则,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1998年,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就为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敲起了警钟。①在国外,由于网络版权保护所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1994年12月28日,美国一名大学生在互联网络提供秘密的电子公告牌地址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已出版的、享有版权的商用计算机程序复制件提供给客户。1995年,在瑞典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几个学生从ADOBE和几个其他的出版商那里将为数众多的享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下载下来,送到斯德哥尔摩的皇家技术学院的互联网络服务器上,以供互联网络上全世界范围的用户下载和复制。为保护版权人的利益,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中国等国都纷纷制定法律或签定条约,提出各种解决方案。
一、 网络作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 网络作品的含义
根据在IT界比较普遍的说法:“国际互联网是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它并不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或一个特定的计算机资源,它只是一种将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的方式。从技术上说,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的系统,是成千上万计算机网络通过TCP/IP网络工作协议即时连接而成的。互联网所组成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将全世界的人、机构、组织、企业、政府联系在一起,使用户可以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网上讨论,电子出版,查询信息,发送电子邮件,向特定主体、某个群体,甚至整个世界即时地发布信息。”②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这个社会具有无国界性、无中心性、开放性、虚拟性以及交互性的特点,而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困难。很多人认为,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出现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然而,笔者认为,用此定义来解释网络作品未免过于模糊,未能说出网络作品的特色及其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有待商榷。
目前,在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作品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把以传统媒介为载体的作品上载(upload )至网络,或是通过电脑中的文字输入方式(包括各种文字)而直接形成的作品。这些作品除了载体上的差异外与传统的作品并无多大差异,理应受著作权法规范。第二种则是由“0”和“1”排列的二进位数码的单纯数据排列为表形式表达出来的利用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结合声光效果的各种媒介所形成的产物(包括多媒体与数据库)。这些作品是以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进行传送、处理、储存的,因而与传统作品有极大差异。
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子以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对网络作品作这样一个定义:网络作品是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以数字化形式出现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 网络作品的特点
相比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因其载体的特殊有着自身的特点:③
1、传播范围极广。以一本图书为例,无论怎样仔细保护,它所接触的读者也不过几千万人。而相同内容的作品一旦出现在互联网上,接触它的便是全世界范围的读者高达几个亿。而且它的传播方式是不可破坏的,可以反复再现的。
2、传播极其迅速。在传统媒介时代,一部作品要能为公众广泛接触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中要经过许多环节:如审稿、校对、打印等。而在网络时代,只要作者愿意,作品完成后的同时就可以传遍全世界。
3.侵权行为极易发生。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广阔的、虚拟的空间,“在电脑面前,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就使得侵权行为不易被察觉。再加上网络上的复制方式极为简单迅速,一时之间国内及国际侵权行为广为存在,问题极为严重。
4、难以管辖.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使网络侵权的难以察觉,使得网络侵权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管理。目前各国立法大都规定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实践中,这个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却很难界定。


二、我国网络版权作品保护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2001 年10月27日,我国新修定了《著作权法》,这一次对《著作权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法的权利内容,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提出的新问题,解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衔接问题以及加大对盗版侵权的打击力度和执法力度。尽管如此,在新技术下,我国的版权法律制度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合理使用原则制度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已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原则使传统的著作权法在建立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网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传统合理使用原则的性质在网络环境下已变味,成为人们从事盗版侵权的幌子。④我国虽然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了对合理使用的限制性条款,但对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和合理的补偿机制却没有任何的规定,这与《伯尔尼公约》第9条的要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 暂时复制权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⑤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1995年9月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认为:“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一旦进入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因为在内存中的作品能借助计算机或其他装置被观看、复制与传播。”对此,国际知识产权界已达成共识,即暂时复制品不应也不可能被排除在复制品的定义外。我国的著作权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所说的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这说明我国的版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反应“滞后”。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2001 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所增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有限的。作为《著作权法》配套的管理规章,加强了国家在信息网络传播领域的规章保障和执法力度,这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反网络盗版方面的一大举措,但该《办法》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办法》主要针对网络提供者而非一般网民,因此对占主导的诸如对等联网等非法传播不会产生任何约束力。同时反网络盗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侵权证据判断、证据保存问题都由网络提供者承担,而其又作为当事人之一,似有不科学和不公平之嫌。该《办法》与美国的《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在内容上没有太多的可比性,《法案》所规范的主体更全、手段更多、力度更强、适用的范围更广、立法层次更高。
(四)版权纠纷归责原则问题
版权侵权上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类。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与TRIPS 协议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做法是一致的,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一个大突破。然而我国2005 年发布并正式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对网络提供服务者(ISP)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网络服务者不可能对其传播的所有内容进行监控,对于著作权人和网络内容提供者之间关于侵权与否的争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三、关于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法律完善的几点建议
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的,法律的基本目标是通过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时体现公平原则。著作权也不例外,通过对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来确认权利,一方面确认并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他们的经济权益予以限制,其目的是让社会公众合理分享他们的创作成果,以便于推动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社会的发展。所以,我们在探究网络版权保护时仍然要紧紧围绕公平原则,着重保护版权人的权益,但不能忽视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要在公平的视野下寻找对策与措施,为此本人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一) 完善著作权现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行政规章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新的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已经被列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目前已经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已正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和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家也正在一同协商和研究这个问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世界性难题,所以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应该有一套新的立法思维。首先,我国在充实、完善著作权法时要遵守WTO 规则,注意与本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相衔接,不能与之相冲突,更不能采用双重保护标准。其次,根据我国的国情,正确定位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高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制基础较弱,人文素质较低,公民的守法意识较差,所以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借鉴这些国家版权保护法实施的成功经验,有选择地“洋为中用”,尽量缩小与他们之间的差距,不断完善本国的版权保护措施。最后,重视司法实践的重要性,要不断探索、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以典型案件及成功案例为范例,在全国范围内经常性地进行交流和案件研讨,司法实践将为我国进行网络时代的版权立法提供良好的素材。


(二)引入补偿金制度
补偿金制度起源于德国,1965年德国修正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录音及录像机器制造者或输入者享有著作权补偿金请求权。美国的补偿金制度不仅包括复印版税,而且按照其1992年颁布的《家庭录像法》的规定,对数字化录音、录像的设备制造者、载体生产商和有关服务的从业者征税。此外,日本、法国、英国、西班牙、丹麦等国家都建立了版权补偿金制度。补偿金侧重于对作者、表演者、出版者的经济补偿,同时兼顾社会利益。补偿金并不是国家征收的,所收取的费用也没有纳入国家财政分配体系,而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后,分配给著作权人,以补偿著作权人因私人复制行为受到的经济上的损失。补偿金可以视为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费,又与许可使用费有所区别。补偿金的目的是为非商业目的的私人复制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作品范围和费率是事先规定的,计算方法也较为概略。补偿金制度可以说是对传统合理使用原则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机制的完善补充,它既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又方便了使用人与权利人的沟通、协商。⑥如果说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推行补偿金制度是一条必由之路。所以,引入补偿金制度,在消费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特定数码设备和媒体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是值得我国立法者思考的问题。
(三) 完善版权许可方式
当保护网络版权作品已成为各方共识之后,在权利许可的具体操作上应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便捷和高效,便成了作品使用者与作品权利人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对此,大家不约而同地把视点放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上。毕竟,这是国外早已行之有效的最佳方案。2005 年我国公布并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但在中国推行这样的方式存在困难,因为在国外作品版权通常都把握在杂志社和出版社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代理公司组织只要找到出版社或杂志社即可,而在中国,版权都在作者手中,只能与单个作者签订协议,可以想象,这是多么繁琐的事。目前业界比较推崇的一种模式“授权邀约模式”即倡议权利人在所出版的各种形式图书中直接发表版权声明,只要个人或机构愿意接受授权声明中所规定的授权条件,即可以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权利人可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也可授权给出版单位。任何组织或个人按约定方法合法使用该作品并按约定的方式付费即可。授权邀约模式的推广将给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带来方便,免去了一对一洽谈的交易成本。
(四)加强对国民的版权法律意识教育
版权法律意识教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高版权人的维权意识。打击盗版侵权,需要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我国的著作权人应向国外的著作权人学习,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二是提高使用者尊权意识。长期以来任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给了盗版一个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人们的尊权意识淡薄,再加上我国的法制基础较薄弱,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的工作是十分艰巨的,而加强全社会的版权法律意识教育是根本性措施之一。
小结
网络已给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于会造成这样的结果——网络的瘫痪,人们的生产、生活也就必将瘫痪。同样,网络的产生、发展也给智力成果的传播也提供了平台,同时,它也给他人侵犯版权提供了便利。所以,这也要求我们对现有的著作权相关法律进行反思并加以修正,以更好地对网络作品版权给予有效的保护。我相信通过立法机关对网络作品版权的相关法律逐步加以完善,对版权许可方式进行完善,同时引入补偿金制度等相关措施的实施,网络作品版权保护会更加切实有效,网络作品版权市场的运作也会更加规范。
【注释】
①张广良、任红:“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联通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评析”,《中国法律》,2000(4),第58页.
②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③向皓山:《论网络作品的版权制度》,2002年硕士毕业论文,第4页.
④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⑤陈明添:“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中国律师》,2006(1),第67页.
⑥陈明添:“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中国律师》,2006(1),第68页.
【参考文献】
[1]陈明添:“网络版权作品的法律保护之探究”,《中国律师》,2006(1)。
[2]李京生:“网络运行与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2期。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向皓山:《论网络作品的版权制度》,2002年硕士毕业论文。
[6]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张广良、任红:“王蒙等六作家分别诉世纪联通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评析”,中国法律,2000(4)。

(作者单位:河南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