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发展瓶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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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全国反贪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也存在案源线索量少质差、法律规定的不足、办案手段的缺乏、人才队伍的素质不高、涉案人员反侦查能力增强等诸多不利因素,成为制约反贪侦查工作的瓶颈。<?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职务犯罪 侦查 瓶颈 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当前反腐败形势比较严峻,职务犯罪的发生错综复杂,查处的对象异常狡猾,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始终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

一、反贪工作之现状

近年来,全国反贪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中国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上进步显著。除了强调专门机构反腐之外,公民举报、媒体监督等社会力量在反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要;政治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加,政务公开、政府官员问责越做越好。此外,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持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随着陈良宇、刘志华、郑晓萸、李宝金、黄松有等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反腐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得到党内外、国内外的充分肯定。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反腐倡廉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可以说我国的反贪工作整体上正在遭遇瓶颈之困,表现在:

(一)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腐败易发多发的土攘和条件尚末消除

一是有的领域案件发生率仍在上升。如工程建设、经济管理等领域案件有较大幅度上升;国有企业中发生的案件也有所增加。二是出现了一些案件多发的新领域。高校、医院等单位案件呈多发态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案件在一些地方有上升趋势,串案、窝案也有所增加。

(二)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

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来看,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水平一般都比较高,阅历更为丰富,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十分隐蔽、反侦查能力也非常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十分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

(三)犯罪数额越来越大,职级越来越高

近些年来因贪污腐败落马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局厅级、省部级、几千万、上亿的字眼动辄刺激我们的神经。但腐败分子们不但没有因此而望而却步,诸多后来者反而是前“腐”后继,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的态势。

(四)腐败分子的落马多出于偶然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众多腐败分子纷纷落马,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从另一个方面,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规律——几乎绝大多数腐败分子的败露皆属事出偶然。如陈希同、王宝森的犯罪败露于无锡一件非法集资案件,慕绥新、马向东案起始于马向东在澳门赌场的豪气冲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锒铛入狱源于一个小小的网帖……如此等等,旁人看来,似乎是腐败分子一时点背,或太不小心才会因很偶然的一些小事引火烧身翻船落马。

二、检察机关贪污贿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瓶颈及原因剖析

(一)案件线索来源面临的尴尬:案源线索“量少质差”

1、数量少。一是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协调,各自为政,在执法办案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置之不理,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使部分反贪案件线索白白流失。二是各单位的党政、纪检部门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了维护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形象,能压就压,把本该移送检察院作为犯罪处理的案子都内部消耗了,还美其名曰保护干部。三是群众对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线索情绪不高。

2、质量差。一是线索多头举报,致使举报线索毫无保密性可言,被举报人很可能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补救工作,原本能成案的线索也就流产了,直接影响初查的成案率。二是有一些单位管理不透明,尤其是农村村务公开不够、程序不透明,群众因为不理解就道听途说,凭主观推断举报。由于举报人的认识、所处岗位及知情程度的限制,许多举报都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过于笼统、简单等等。三是举报动机不纯。尤其是在农村,很多举报人是别有用心,把举报当成他们在选举中打倒对方的武器。

(二)法律认定难

现行法律法规涉及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多模糊之处,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身份的认定、资金性质、劳务与公务的区分等都是困扰反贪人员的难题,再加上实践中各种现象错综复杂,很难做出准确、明晰的法律界定。

1、如何准确界定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004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届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第七款规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增加了一个兜底性条款,似乎规定得很完备。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行为是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还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工作,法律并没有严格具体的标准,“其他”二字作何理解也不明朗。

2、如何区分“从事公务”和“从事劳务”

2003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尽管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看二者的区别比较明显,但具体到个案,还是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必须将理论与实际紧紧结合,了解各领域、各行业中不同级别、不同职责人物的责、权、利内涵,才能做出更合理更准确的判断。

3、其他法律难题

现行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查处从实体到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有不足之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的新形式、新手段、新特点,从实体法方面感到有些规定同当前发生的实际情况有些不相适应,某些有严重危害性的职务行为定性困难,于法无据。比如新农村建设中虚报改厕数量骗取国家专项款,若是集体支出,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现行规定显然不能,可是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上来看,不入罪似乎不合情理,而且难以遏制该种行为的发生。从程序法方面,对反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规定,反贪人员普遍感到职务犯罪侦查特点不同于公安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法律有些规定脱离实际,运用和执行起来十分困难,既协调不畅又浪费精力。

(三)办案手段的限制

1、初查手段缺乏。我国法律规定立案之前的初查手段只有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而且不能使用技术手段。包括传唤都要在立案后才能使用,仅靠目前法律规定的这些初查手段想查清被调查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立案难度比较大。

2、侦查部门技术、信息手段装备和运用的制约。与以前相比,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虽然添置了一些技术设备,初步掌握了一定的技术手段,但同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技术侦察手段的运用还相当落后。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运用技侦合法化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技术设备比较落后,来源渠道混乱,技侦领域缺乏系统管理和有序的发展。此外,当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拥有的技侦水平同贪污贿赂等犯罪手段的错综复杂也不相适应,运用技侦手段辅助办案迫在眉睫。

(四)侦查模式落后,取得口供难

受制于观念、体制和机制等诸多因素,“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侦查机关习惯于在掌握一定的犯罪线索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然后再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证据。如果收集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而由于司法透明度的加强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宣传,在人民大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使得部分涉案人员对反贪侦查的模式日益了解,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和抗审能力,实践中突破口供难度越来越大、零口供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受贿犯罪还是一对一的模式为主,权衡利弊后很多人都选择自己承担责任,这给反贪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做实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也能保证不影响定罪判刑,确保案件质量,是反贪工作的重心。

() 侦查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1、队伍在思想政治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反贪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压力过大,部分反贪干警不同程度出现了厌战、畏战情绪。侦查队伍建设上存在着重业务、轻思想的现象。

2、侦查部门人员结构的状况。目前反贪干警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比较突出,不少单位侦查人员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老的老、少的少,侦查业务骨干出现断档的现象,侦查部门队伍的整体实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