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买一赠一”的情形,是买一件价值较大的主商品获赠一件价值较小的同种不同类或不同种类的赠品。如买一台空调赠送一套餐具;买彩电赠送影碟机;买一支200克的牙膏赠送一支牙刷。这种情形下我们很容易区分哪是主商品哪是赠品。对于商品价格,商家有很大的自主权,因为他们了解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的供求状况,并且具有绝对优势的交易信息,加之市场价格又极具有波动性,所以消费者根本无法知道主商品在附带赠品销售时价格是否有变相提高。因此人们一直以来也就对赠品的免费性有所怀疑。事实上,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赠与中,赠品的价值一般都包含在主商品之中,尤其是赠品自身的价绝对值较大时,如前面所提到的买彩电获赠的影碟机自身价值几百或上千元。赠品自身的绝对价值较大时是不可能被“免费”赠送的。从对上面同种同类的“买一赠一”中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赠品和主商品完全一样,赠品的自身绝对价值也就大到了与主商品一样的程度,当然应该视为有偿。如果赠品价值与主商品价值相比确实微小,如主商品价值1000元,赠品价值5元,也可以认为赠品是免费的。但是这种促销由于赠品价值过小,待售的主商品对消费者具有的吸引力也很小。所以在比较有吸引力的促销活动中,赠品都具有相当的价值,由此也证明赠品很少是免费的。
四、商业赠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赠品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商家往往以赠品是无偿的,与消费者之间是赠与关系而推卸责。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商业赠与行为的标的物,即赠品并不是无偿送给消费者的,这种打着免费名义进行的商业赠与实质上是行销售之实,赠品的价值不可避免地会转移到主商品之中去的。经营者在将某物作为赠品时,并不能掩盖其经营之意思,即从事销售行为之目的——从这层意义上理解,赠品也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赠品争议时,法院一般也将其作为产品看待。[7]既然商业赠品也是流通领域中的产品,即使是完全无偿的广告性质的试用样品,显然也应符合一般产品的质量要求,经营者也应负质量保证之义务,使其不具危害用户之缺陷。在商品的买卖中就应该与主商品同样对待,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赠品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其产品责任。若赠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赠品的产品违约责任;若赠品因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产品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商业赠品已交付给消费者并且在诉讼请求期限内造成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商家都应依法承担产品责任。为了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经济的市场运作,法律要明确规定商家对商业赠品承担产品责任。这样可以防止经营者假借赠送之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可以规范商业赠与销售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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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允武.奖品或赠品有质量问题,可否索赔[J].质量指南,2003(6).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