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之定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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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杀行为的性质
所谓自杀,是指自己断绝自己的生命。然而关于自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的问题,理论界存在激烈的争议,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1)肯定说认为,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中有以下几种见解:1,阻却责任说,认为自杀行为是可罚的违法行为,但行为人没有责任。①
2,无可罚的违法性说,即自杀行为虽然违法,但没有可罚的违法性。②
(2)否定说认为,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社会的自然人享有自杀的权利。其中阻却违法说认为,自杀者对自己的生命享有自由处分权,因而阻却违法。③
我国在实践中基本上对自杀行为持无罪的立场,因为人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只是对该犯罪行为不予处罚,其主要根据是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当中的“人”解释成即包括他人,也包括自己。
笔者认为,自杀行为是犯罪。关于自杀行为,一方面,首先,在古代自杀一直被认为是犯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生命为不可抛弃之法益,自杀是有可批难之行为,。。。。。。”再次,根据基督教的“原罪”说,一个人生下来就有罪,而且需要终生赎罪,如果自杀了,就是避免赎罪的义务,所以人是不能自杀的,否则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家庭、社会和国家来说,人的生命也是具有特殊的法益,人对家庭、社会、国家负有责任。所以个人随便的处分这种作为社会、国家存在基础的生命法益,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再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此中的“人”即可以解释成他人,也可以理解为自己,在用语上不存在任何异议。
自杀者虽构成犯罪,但对其不予处罚。刑法是受害者的大宪章,同时也是犯罪者的大宪章。作为自杀者而言,国家以刑罚干涉了断绝自己生命的行为,会招致损害个人尊严的结果,同时对自杀者进行非难过于残酷。自杀者作为社会的存在体,已对生活丧失了生存的希望,但如果法律再对自杀者实施严厉的刑罚,从人性的角度而言,实属过于残酷。因此对自杀者而言,构成了犯罪,但是不予以处罚。
二、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争议
教唆自杀是指让没有自杀意思的人产生自杀的念头。手段可以是明示方法,也可以是暗示的方法。威逼或者欺骗也能成立教唆。帮助自杀是指对已有自杀念头的人提供帮助使其自杀,如提供自杀工具,教对方如何自杀方法等。
这里的被教唆者、被帮助者(也即是自杀者)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或者帮助不能理解死亡含义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使其自杀的场合,由于自杀者缺乏对自己死亡的认识,因此对教唆者、帮助者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处理。同样,教唆者、帮助者以胁迫或者威胁等心理强制手段而使他人自杀,如果上述行为足以达到阻碍自杀者意志自由的程度,对教唆者、帮助者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对上述情形,理论界已不存在任何争议。
教唆或者帮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精神正常的人自杀,对教唆者或帮助者是否构成犯罪,理论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教唆自杀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④有学者则认为,教唆自杀行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一般不以犯罪论处。⑤帮助自杀分为物质帮助与精神帮助,有的人认为对精神帮助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对物质帮助应以犯罪论处⑥
三、笔者对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认定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了,自杀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定性,笔者认为,一方面,对教唆自杀行为,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决意开始并不是本人自愿实施自杀,而是由于他人的教唆使其产生自杀念头。精神上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给了使其产生自杀念头的自杀者精神上的鼓励,物质上帮助他人自杀行为,使其自杀者能够更加顺利的实施自杀行为。因此,事关生命这种重大法益,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教唆自杀、帮助自杀也即是参与了他人的自杀行为,是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对教唆者、帮助者理应予以处罚。另一方面,由于违法性从实质的角度来讲具有侵犯或威胁法益,但也具有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的一面,不管是教唆他人自杀,还是帮助他人自杀,在伦理道德上具有重大的可谴责性,且近些年来,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也要对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予以制裁。
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行为在立法上独立成罪,那么社会生活中出现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行为的现象如何进行处罚便会成为问题。。对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自杀者侵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成立故意杀人罪。
【注释】
①【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 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②【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讲义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15页
③【日】西田典之著.刘明祥,王昭武 译《日本刑法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0

⑤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577
⑥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70
【参考文献】
[1]【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讲义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赵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作者单位:1.西南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