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早已成为微观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之一。如若该载体运行合法、合规或者合约,则有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如若该载体运行违法、违规或者违约,一则不利于合同主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二则使得合同主体易于产生合同性法律风险。
为此,笔者撰文,旨在粗浅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并推行一套相对完善固化的合同管理制度—“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即借鉴现行的“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则和有益做法,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合同监理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从合同的初始缔约直至签约、履约、合同终结及关闭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方位介入,并对法律风险点进行及时准确地预测、排查、动态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笔者认为,只要扎实有效地推行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坚持以事前防范为前提、事中控制为重点和事后补救为补充的法律风险处置原则,就一定能够有效防控企业或大型建设工程的合同性法律风险。下面着重就“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有效防控大型建设工程合同性法律风险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综述
(一)“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涵义
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The contract supervision system of overall process),即模拟现行“工程监理制”的有关规则和有益做法,由任一方合同主体授权内部法律事务机构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本方合同监理师,由其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合同缔约准备→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终结→合同关闭的整个运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点预测、排查、审查、检查、纠正、评价、维权等一系列动态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们一贯坚持“统分结合”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但从实践成效看,不尽理想;其共性弊端是,合同管理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统一协调越来越粗;本应履行合同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的部门,几乎成了单一履行合同服务职能的部门;而在合同的事前预防(合同缔约阶段)和事中控制(合同履行阶段)过程中,合同管理部门往往是被动参与;只有到了事后补救阶段,出现了合同纠纷案件后,合同管理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才登台扮演维权的主角,但往往由于不了解也更不掌握期初的基本情况,最终产生事与愿违的后果。因此,推行“全过程合同监理制”,对于充实完善“统分结合”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加强合同统一管理,强化合同性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力度,显得更加必要和迫切。
(三)实施“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主要作用
第一,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合同运行各环节产生的磨察内耗、过分制肘、缺乏必要协调和衔接等不利因素,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就目前情形看,大型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大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只有明确分工,缺乏必要协作。往往是合同缔约前(招标或谈判)的事务由业务主办部门办理,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事务由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履行期间的事务又由业务主办部门或其它专业部门办理,对合同终结至关闭期间的一般事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推行全过程合同监理制,对减少或避免合同违约,提高合同履约率,具有强力推进作用。
第二,能有效防控建设工程法律风险。合同性法律风险无疑是建设工程中最重要的法律风险之一,合同性法律风险发生在合同缔约、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违约救济等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因合同主体资信不良、合同条款有缺陷、合同不成立或效力有瑕疵、合同履约不能或履约瑕疵、违约救济措施不当或者索赔失利等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因此,只要把合同运行监理到位了,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诉讼,从而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
第三,能有效防控重点领域(尤其招标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倾向的蔓延,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加强。一个企业或者一项大型建设工程就好比一个国家肌体的细胞,只要细胞健康了,则整个机体就健康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体市场供需形态是一种买方市场,自然买方的优势地位不言而喻,而卖方为了拿到订单,则往往采取正面折扣、被面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只要把合同运行监理好了,就等于从源头上堵塞了一条重要的商业贿赂途径。
(四)全过程合同监理制(CSOP)的主要内容
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4321工程,即“四监理、三控制、二审查、一协调”。
1、四监理。指按照合同进程划分的缔约前监理、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终结及关闭监理。一是缔约前监理,主要是对合同成立前实施的招标投标过程或谈判过程进行监理,使其认真履行先合同义务,旨在防止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二是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监理,主要是指承诺(中标通知书或缔约确认书)生效后,对承诺方或要约方因主客观原因变化而放弃签约履约的行为进行监理,旨在防止预期违约责任的发生;三是合同履行监理,主要是对合同生效后的双方实际履约行为进行监理,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这是全过程合同监理中的最关键环节,旨在防止实际违约责任的发生;四是合同终结及关闭监理,主要是指合同履行终结后对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后合同义务(或称合同附随义务)进行监理,旨在防止后合同义务责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