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
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高度不足,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和结构。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抱有“可做可不做”的态度,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变成“只是说说而已”的空文,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二)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力度不够
虽然调控政策本身是为了房地产市场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国家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尤其是对不法行为缺乏打击力度。
(三)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不明确
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各调控主体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所在。调控主体是“将”,执行主体是“兵”,将要管兵,兵要监督将,多头管理应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不能形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
(四)缺乏民众参与互动
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大部分民众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事情,参与意识不足;但另一方面,参与渠道的缺失也直接导致民众真正的想法没有途径表达出来。
四、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
(一) 完善宏观调控立法,形成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体系
从立法过程上看,我国的房地产立法基本属于行政部门立法模式,对一些重要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调整还没有上升到应有的立法高度。立法效力级别的降低,必然影响其实施效果;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在法律依据上的欠缺,更是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无视中央调控政策而一味追求GDP的动因之一。所以,经济政策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框架规制,填补立法空白和提高立法层次是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经济政策实施的重要推动力。
(二) 积极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除了要协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各自的功能定位外,从总体上明确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角色也是非常重要的。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向服务型政府,正确的定位应该是:不做运动员,只当裁判员;树立服务政府的行政理念,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不管。实现这样一个角色定位,关键是恪守依法行政、公平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包括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法定。
除了要积极转变政府的职能和角色外,还应该建设一个法治、透明、服务型政府。有必要进行调控,“自上而下”的法律运行模式也并非是最佳的选择。一项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如果是重客观规律的,应该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并且应让广大的民众参与其中。参与制定措施的过程也就是导向、影响和校正的过程,只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才是法律运行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模式。因此,政府应强化服务职能,弱化“命令”、“指挥”职能,科学、民主决策,合法地运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调控
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既是各调控主体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所在。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涉及全局,关系到干家万户,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责任更为重大。而且对于宏观调控主体而言,如果其某项决策失误,给社会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那么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近两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中,中央政府曾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抑制投资过热却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建立一个有效地法律责任机制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政府对房地产业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有助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发展。政府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也应依法进行,甚至应将经济宏观调控措施和政策纳入法治的轨道,唯有如此,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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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天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