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制史上的民刑分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并不能就使人类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从此泾渭分明,不能使人们的民事行为绝对与刑事犯罪无关。事实上,有的犯罪行为就是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有的民事行为也起因于犯罪行为。对这样一些行为适用法律民刑不分,就有可能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出发,却放纵了犯罪行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