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