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使得一些被仲裁地法院或仲裁依据的法律所属国法院撤销的裁决有可能得到《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从而与传统的仲裁裁决撤销的对世效力产生冲突.根据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效力问题的探讨,以及对《纽约公约》的立法目的的分析,本文认为对《纽约公约》的"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有必要加以限制.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