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聋哑人涉嫌侵财犯罪的案件16起64人。这些聋哑人大多为外地来京人员,主要实施盗窃、抢夺等侵财类犯罪。聋哑人侵财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公众安全感的一个因素,值得关注。
案件回放:2003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等十一人组成一个聋哑人犯罪团伙,以拍汽车玻璃吸引司机注意力,其他人趁机拉开汽车车门盗窃车内物品的方式作案。这一犯罪团伙由四个女聋哑人和七个男聋哑人组成,团伙成员最大的39岁,最小的19岁,其中陈某为团伙的老大,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租了三间房子,供犯罪团伙成员居住。陈某之妻孙某与另外一名女犯罪嫌疑人李某负责买菜做饭,照顾团伙成员的生活起居。陈某指使团伙成员外出盗窃,并进行明确分工,外出盗窃时则由小头目刘某负责。盗窃所得财物由陈某处理,分给其他团伙成员。
一、聋哑人侵财犯罪案件的特点
1、以地域联系为纽带。在2003年度我院所移送起诉的16起聋哑人犯罪案件中,有13起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中有7起已结成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伙。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多是同乡关系或者是朋友关系。有的犯罪团伙头目甚至专门回到家乡寻找聋哑人,以“在北京挣钱多”等理由诱惑聋哑人参加犯罪团伙。
2、“家庭式分工”。团伙头目来京后,租房为其成员提供吃住,同时吸收女性聋哑人专门负责团伙成员的衣食起居,有的团伙头目则将其聋哑妻子带至北京。女性聋哑人在犯罪团伙中充当保姆角色,负责解决犯罪团伙的衣食问题,形成一种特殊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大家庭”模式。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外地聋哑人来
到北京后,面对陌生的环境,其固有的从众心理导致其对犯罪团伙的依赖。因此,聋哑人犯罪团伙比一般的犯罪团伙有更强的稳定性。
3、“层级式管理”。犯罪团伙除了总头目外,还有小头目,负责收集团伙成员所盗抢的赃物。这些小头目,多为总头目所物色的,在团伙中充当着一种‘管家’的角色。这些人管理严酷,手段残忍,据被抓获的犯罪团伙成员供述,小头目负责组织作案技巧的训练和练习,如果不练习,就动用暴力对他们进行殴打。有的犯罪
团伙在团伙头目之上还存在着幕后操纵者-即老板,聋哑人犯罪团伙需要定期向“老板”交钱。
4、出现职业化趋向。在团伙头目网络聋哑人的过程中,团伙头目明确告知聋哑人来京偷东西。来京后,他们往往以所盗、抢的东西为主要经济来源,作案频繁。由于聋哑人犯罪团伙以盗、抢为业,为了提高犯罪的成功率、逃避打击,他们往往是白天外出寻找作案机会,夜晚则研究、布署作案方案和技巧,且分工明确,技巧熟练。在团伙中,甚至出现了使用“作案地图”进行作案、成员间采用短信联系的手段。
二、聋哑人侵财犯罪的原因
聋哑人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来自聋哑人的家庭及其专门组织对聋哑人约束不力的因素,也有社会对聋哑人缺乏必要的关注和规范方面的因素,同时还有聋哑人自身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等因素。
1、家庭的放任自流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重要因素。聋哑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因其固有的生理缺陷,家庭对其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承担家庭的责任来讲,家庭对其都没有更高的要求,而是顺其自然。聋哑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使他们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而参加犯罪团伙,则使他们产生一种“归属感”。
2、社会的约束力弱是导致聋哑人犯罪的外部环境因素。聋哑人进京后,一方面脱离了原籍的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也成为北京市政管理的盲点,这为聋哑人犯罪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聋哑人来京后,多是租住民房,但房主并不知道他们做什么工作。如陈某等人盗窃犯罪团伙在租房时对房主说是学生,房主竟信以为真。
3、聋哑人缺乏谋生技能及就业机会,无稳定的收入,是聋哑人犯罪的内在因素。在所调查的案件中,聋哑人绝大多数无稳定的经济来源,他们的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文化水平,来京前绝大部分务农或是无业者,而聋哑人又无相应的谋生技能和一技之长,求职谋业不易,遂产生了“没有工作也没有钱,就想偷点钱”的犯罪动机。还有一部分聋哑人嫌在老家的工作挣钱少,而选择盗、抢这种非法方式。
4、聋哑人对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认知水平比较低是聋哑人自身的主观因素。由于聋哑人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导致其对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理解能力,甚至辨别是非的能力均受到影响,缺乏相应的遵规守纪的意识。
三、对策
1、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聋哑人确实值得全社会给予关注和理解,只有帮助他们摆脱困苦的生活环境,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才有可能使聋哑人的犯罪现象得以根本控制。因此,为聋哑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
2、家庭和社会应更多地关注聋哑人,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消除其被遗弃感,使聋哑人能够真正地融入社会,避免形成聋哑人群体消极的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