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理分析”、“法律分析”现象的熟悉
陈金钊摘要:近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哲学思索”的现象。从清华学术期刊网的搜寻点击中可以看到,自1994年-2002年的法学论文中,冠以“法律分析”题目的论文1166篇,冠以“法理分析”的87篇,冠以“法哲学思索”的26篇,冠以“法理思索”的40篇。近来还发现,有许多博士、硕士论文题目也都以相似的名称命名。所以,称“思索”“分析”为一种法学现象并不足为怪。但这种现象能说明什么?其背后还存在着什么新问题?以及我们是否应对“法律分析”“法理分析”进行分析,或对“法哲学思索”,“法学思索”进行思索,就十分庄重地摆动理论法学工作者面前。
在今年评审的博士和硕士论文中,我看到了几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内容以后,感觉有点发闷,我想提出一些新问题,如文章内容的法理分析表现在什么地方?假如说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话,那么,作者凭什么说这样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这样问法,被问者同样可以反问摘要:你说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假如不进行仔细思索,恐怕对这样的新问题一时也难以回答。一般来说,在“分析”之前冠以经济、法律、哲学等限定词,都应该有用于分析的图式(或范式),如典型的经济分析是指成本效率分析,典型的法律分析是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责任关系的分析。依此类推,我们的新问题是摘要:法理分析的范式(或图式)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理论分析都是法理思索?法理学科的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应该说法理学已走过了其幼年期。法理学为法学的发展也贡献了许多知识、原理和方法等,但法理学是不是也为法学界贡献了分析范式,或者说贡献了学术探究意义上的分析工具,是值得法理学者认真思索的新问题。通过对部分冠以“法理分析”“法理思索”篇名的论文分析,我们很难看到法理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分析,更多是借用法理之名叙述作者对某一新问题的简单熟悉。虽然这种熟悉也勉强可以说是“法理”,但肯定不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法理,而是对某一新问题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大多数没有运用现成的法理学理论进行分析,甚至许多作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法理分析”为何物。但这只是新问题的一个方面,即有关法理分析、法理思索的路径、范式还需要深入地探究。另一方面,这种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国的法学的进步,起码许多法学的探究者已经注重到了法理新问题的重要性,对许多重要的法律现象需要上升法学理论的层面进行思索。
桑本谦摘要:“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都是经常被冠之以文章题目并用以表明文章内容和分析方法的语汇,但却极少有作者使用“法学分析”这一概念,这种现象十分耐人寻味。这至少说明,在许多作者眼里,“法学分析”并不是一个顺理成章的概念,至少是不能和“经济学分析”、“哲学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概念相提并论的。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法学迄今似乎没有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更重要的则原因是,法学似乎包含着完全不同的两种分析方法,即“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
吴丙新摘要:确实,近年来,随着西方法学理论的大量进入,我国法理学的探究似乎正在摆脱“没有根基的法理学”之尴尬局面,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其突出特征就是摒弃了法学探究中意识形态的束缚,在有关法的本体论和方法论上基本实现了理论的多元化。这一伟大转变的结果,使得法理学探究相较于部门法理论也似乎更多了一些理性和思辨色彩。这本来是值得庆贺之事,然当我们为在形式上提升探究成果的理论含量成份,或者为了使自己的探究成果被归入法理学探究的视野,而将法理学探究方式当作一种时尚——而且仅仅是一种时尚——而到处套用时,可能就会成为法学探究中的一种恶习而混淆视听。正如陈老师所言,近年来在法学探究中有一种将“法理分析”无限泛化的趋向,也许这仅仅被认为是一种探究策略,但也起码说明对于“法理分析”之探究模式在理论界还缺乏应有的反思。
从陈老师所检索的前述文章中,我们随机下载了其中的四十篇进行有关“法理分析”模式的实证探究。探究结论如下摘要:第一,从作者的探究领域及职称来看,没有一位作者的探究领域属于传统法理学的范围。除此之外,范围之广几乎涉及法学的所有学科;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作者仅有5%。第二,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几种论证模式摘要:其一,利用该学科的理论,从形上的层面对所涉及的新问题进行价值分析。其二,以相关法律为根据对所关注的新问题进行合法性分析,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其三,分析一些社会现象在法律上的原因、结果及策略。第三,从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和专业归属来看,属于核心期刊的不足10%,而且80%以上的刊物不属于法学专业期刊。
从上述探究结论中,我们很难发现究竟“法理分析”是一种什么意义上的分析。但既然大家都在用这种模式来分析新问题,那么它本身有否一个固定的甚或是大体上的分析图式,使得人们一看到这样的论文题目就能够想到作者所必然运用的分析工具?这恐怕是一个应当引起学术界足够重视的新问题。当然,必须声明的是,强调对“法理分析”的反思,绝不是为了维护法理学探究的“纯粹”,而是为了倡导一种严谨的学术态度以避免学术上的麻木和懒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