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和处理
(一)判定商业秘密侵权的基本要件
1、商业秘密权利客观存在。商业秘密权利的客观存在,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前提。由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商业秘密在事前(争议发生前)只为人及其四周范围内有限的人所知晓。因此,在解决争议时,道德必须确认该权利的客观存在。一般应当确认两个方面的内容摘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商业秘密基本法律特征的内容范围;该商业秘密主体(权利人)的真实性、合法性。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财产遭受损害为前提。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需确认是否被他人非法攻取、披露、使用,并因此给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损失,如营业额的下降、因商业秘密扩散而使其潜在的获利能力降低等。需要非凡指出的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业秘密有其非凡性。一旦被他人获取、披露是很难“恢复原状”的。
3、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假如行为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有关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已列举出规定如下摘要: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上行为均应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行为人不仅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该行为引起了损害事实,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例如,甲厂的商业秘密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其对手乙、丙两厂对此垂涎欲滴。乙厂派人潜入甲厂企图窃取该商业秘密,但到手的只是一些普通资料,无多大利用价值。而丙厂则通过重金利诱甲厂某技术骨干,得到了全部重要情报。丙厂很快就生产出和甲厂不相上下的产品,甲厂销售额大幅度下降。这里乙、丙两厂都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甲厂利益受损害也是不争的事实,但乙厂的违法行为和甲厂的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导致甲厂利益受损的是丙厂的侵权行为。
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如实施盗窃、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心存侥幸该结果不会发生。例如,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由于疏忽大意,在业务交往过程中披露了商业秘密的内容,致使该秘密为竞争对手所知悉。又如商业秘密的保管人违反本厂保密规定,将商业秘密资料带出厂外,结果资料遗失,造成商业秘密扩散。
(二)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法就商业秘密的保护新问题直接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9条规定摘要: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非凡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摘要:(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民事责任。商业秘密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摘要:
(1)禁止侵害。即停止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使用”是一个持续性的行为,停止侵害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
(2)消除危险。对商业秘密而言,最大的危险是秘密继续扩散。应该要求侵权人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或扩散。
(3)返还财产及恢复原状。指返还被侵权人窃取的文件或实物,并尽可能恢复原状。但由于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可以被多次复制、记录(记忆)而没有任何痕迹,因此,能返还的实际上只是该商业秘密的载体而非该商业秘密本身,尽管载体(文件或实物)看似“完璧归赵”,但实际上,已经印记在侵权人头脑里的商业秘密内容是无法返还的。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赔偿额的认定也是侵权人、权利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按有关规定,赔偿额的确定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摘要:一是以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权利人产品销售额的下降。二是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得为依据。由于取证的原因,采取本方式有一定难度,焦点新问题是能否取得证据和该证据的真实性如何。三是以该商业秘密的事实许可费为依据。前提是假设权利人将该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实施,计算其应收取的使用费,然后以不抵于该使用费为原则,确定侵权人应赔偿的数额。假如权利人从未和他人签订过该商业秘密的实施许可协议,则使用费的确定有赖于资产评估的进行。四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赔偿数额。
3、行政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摘要: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科技和开发中侵权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一)造成该类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观念淡漠,专利知识缺发乏。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人习惯吃大锅饭,不尊重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的双方订有协议,也不按协议执行,恶意侵犯他人的专利申请权。有的对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不懂得有关专利申请的规定,造成侵害他人专利申请权。
2、合同签订草率,合同条款不完整、不明确。虽然专利法和合同法已经实施多年,但无论企业还是科研单位,对于“智力劳动成果”是一种非凡的商品都熟悉不足,在签订合同中往往出现不符合合同法的现象,有时签订合同图简单、欠严密、重义气、欠依据,给以后带来了纠纷隐患。
3、对于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估计不足,放弃了专利申请权,待另一方申请了专利并取得经济效益后,感到后悔而引起专利申请权纠纷。
(二)合作科技和开发中侵权纠纷的类型
1、协作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未经其他协作单位同意,单独申请专利。有关专利申请权属纠纷,除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权属以外,大部分属于这类情况。这里,有的是合同已经约定成果共享,有的没有约定;有的是企业方单独申请专利,有的是探究单位方单独申请专利。无论何方单独申请专利,都属于侵犯对方的专利申请权。
2、委托探究开发中完成的创造发明,双方已经约定专利申请权共享,某一方不经对方同意,单独申请专利。一般来讲,只要合同符合公平原则,约定可优先法律规定,不能事后反悔,违反约定。
3、共同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后,一方未经其他各方同意单独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许可第三家,从而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预防合作开发中知识主权侵权纠纷
1、选好合作伙伴。选择良好的合作伙伴,真正做到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在平等信任的基础上真诚合作,是搞好合作科研开发的前提。协作对象选择不当,是出现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因。
2、订好合同条款。严厉认真审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是避免侵权纠纷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签订有关合同。合同的条文要力求完整准确,非凡是承担的义务、技术指标、经费落实、产权归属、赔偿条款以及纠纷处理要界定明确,用词准确。合同签字前,要严把审核关,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能性要逐条逐句的进行分析。合法性是指条款的具体内容要符合国家得法规、政策;合理性是指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要对等;可能性是指对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承担义务的能力以及实施条件的认可 。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严格按质、按量、按期履行。
3、以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合作各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一旦发现合作方有侵权行为,要敢于和善于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专利申请权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专利宣告请求。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关权益的认定和处理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两个偏向
1、多企事业单位不重视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而热衷于申请上级的优秀成果奖,结果不仅本单位的技术成果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这些科技成果在更大范围的推广和应用,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同时,对于从事探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来讲,其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2、科技成果转化中成果权益的归属新问题因为环节多、单位多,经常出现成果权益不清的扯皮现象和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例如,一项科研成果在实验室里完成后,探究人员为进一步得到生产实践而暂未申请专利,但实施后,实施单位就会以自己也参和了发明创造过程,并提供了人、财、物的条件,而要求理所当然地成为专利共有者,探究单位则认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完全是在实验室里完成的,和实施单位无关。
3、实际工作中碰到如何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权益的归属新问题时,通常的处置办法是,以事实为基础,将实验室里的探究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创新内容区分开来,各项成果的人身权由科技成果的智力贡献者享有,财产权则应根据智力和资金两方面的投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财产权的享有者。原因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应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意中人部分组成。人身权是同科技成果创造者的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发明权、发现权、发表权、署名权、受奖权等;财产权则是科技成果涉及直接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许可)权等。将二者区分开来,有利于更为准确地界定科技成果获取过程中各个有关方面的贡献和实际所拥有的权利。
四、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计算机软件是知识密集型产品,开发时难度大、投资高,但开发出来之后轻易复制,且复制的成本很低。因此有关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多。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开发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计算机软件产业长远发展的利益。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查处 ,是当前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主要有摘要:(1)擅自发表他人的软件作品;(2)冒名顶替发表他人的软件作品;(3)将合作软件当作其中一个作者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4)非法修改他人在软件上的署名;(5)非法修改、翻译、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产品;(6)非法向他人办理某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等。
在对计算机的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中,最常见的是对软件的盗版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摘要:一种是擅自直接(或经解密后)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或自用、或出售以谋取利益;另一种是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改头换面,如变换用户界面、将源程序中使用的变量名称加以改变、对程序的处理步骤或顺序稍作机械性变化后,便声称是自己开发的软件,予以发表、发行。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认定中需要注重的是,一定要排除那些法定的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情况,如法律规定的软件的合理使用、软件的强制许可使用和不视为侵权的软件使用等。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认定后,构成侵权的一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具体程度,可视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商誉的损害来确定。
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处理有两种方式摘要: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和解以后撤诉的,可以减轻双方的诉讼费用和精力,但若其中的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时,仍可要求司法援助。二是法院调解,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
参考文献摘要:
1、郑成思主编摘要:《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版
2、黄勤南主编摘要:《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版
3、董宏伟摘要:《合作科研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科技论坛》1999年第4期
4、邓代红摘要:《商业秘密管理初论》,《科技进步和策略》1999年第3期
5、孙虹主编摘要:《竞争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