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查逮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面履行这一监督职责,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的偏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和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很轻易给人造成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印象,在社会和群众当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针对造成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偏高的几点原因和公安机关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急待解决的几个新问题,做好批捕和不批捕工作,检察机关应首先要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公安机关报捕工作程序;做好适时介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密切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转变执法观念,变“坐堂监督”为跟踪监督;理顺关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拓宽视野,将个案监督和综合监督相结合;加大力度,由软监督转向硬监督;争取协作,使孤立监督向整体型监督发展;使监督实现良性循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查逮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面履行这一监督职责,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的偏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和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很轻易给人造成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印象,在社会和群众当中产生了不良好的影响,也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一、 造成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偏高的几点原因
通过对不批捕案件的调查分析,不批捕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摘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较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左右;不批准逮捕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和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比例突出。造成不批捕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摘要:
1、一些侦查人员缺乏应有的基本业务素质。具体表现为对自己侦查的案件没有明确的熟悉,是此罪不是彼罪,罪和非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自己头脑中没有一个清醒的概念。一是对一些事实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处理时,熟悉不清,无法做出平安或变更强制办法的意见,怕自己担责任,就将案件往检察机关一推了之,抱着一种捕就捕了,不捕自己也不用担责任的态度。二是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错误地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分不清经济纠纷和经注犯罪的界线。三是忽视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非凡是在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方面表现突出。
2、一些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抱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案件最终无法查清事实,影响正常诉讼。尤其表现在对一些轻伤害案件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了伤先看病,出了鉴定再取证,调解不成再诉讼的不成章法的查案思路。由于象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本身双方各执一词,假如侦查取证不及时,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串共和毁证,就更难查清事实,做出正确处理。
3、由于工作因素造成的不捕。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案件任务和指标,将一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办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公安机关预审机构的撤销,也是造成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预审机构撤销以后,实行侦查、预审一体化,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由于警力等多方面因素,侦查人员无法正常担负起侦查、预审双重任务,造成案件质量不高。
5、刑法修改以后,一些新型犯罪没有客观具体的把握标准,致使适用法律频率最高的基层司法机关报在适用于法律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思想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法律顾问的统一正确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错捕,只有就低不就高。如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就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把握,再如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罪未遂的情况下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而盗窃未遂除特定情形是不按犯罪处理的,那么,在盗窃未遂情况下又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是否转化抢劫罪就难以把握。
不捕率的增高,反应出了案件质量的高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做出批准确性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和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新问题,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此项监督的内容,开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摘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竽不批准确性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书人世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办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公安机关在对人民检察院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以下急待解决的新问题。
二、对公安机关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急待解决的几个新问题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不及时,对一案多人的案件中报捕前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长时间不予执行。执行逮捕程序不合法的现象存在,单人公布逮捕。捕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捕后二十四小时在没有有碍侦查、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却不将逮捕的原因、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严重损害了被逮捕人的正当权利。
2、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随意改变强制办法且不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个别执行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批捕的人随意改为取保候审以收取保证金,甚至有个别案件,当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次日即取保候审,“前门进后门出”,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且严重影响了执行法律的严厉性。
3、对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不立即释放而继续羁押,造成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存在。
4、对因行为显著稍微不构成犯罪不批捕但应给予劳动教养、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对其作行政处理,而是释放后放任不管,不了了之,使这些嫌疑人没得到应有的处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宁的因素。
5、对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应直接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了劳教或其他行政处罚等降格处理,这样便混淆了罪和非罪的界限,使有罪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造成了打击不力。
6、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要求,尽快补查完毕,有逮捕必要的尽快报捕。可有的执行单位却以嫌疑人已释放不好补查为由,不进行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错过调取证据的时机而使案件流失,或为应付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此类嫌疑人员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办法后,却并不切实地进行补充侦查,等办法到期后又将原材料重新报捕,从而造成了案件人为久拖不决。
三、做好批捕和不批捕工作,检察机关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上述新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上,但假如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办案效果,损害法律尊严。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采取有效办法,杜绝和防止不严格执批捕和不批捕决定的现象发生。检察机关要做好批捕和不批捕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摘要:
1、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检察人员应加强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更好地实行法律监督。
2、规范公安机关报捕工作程序。我们多次和公安机关协调讨论,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报捕前,一律归口法制室把关,并促使公安机关制定相关制度。同时,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个人素质,我们采取对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经审查决定后,给公安人员打分的方法,每办一起案件,填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高检院有关“建立完备、高效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批捕质量和效率”的要求,针对部分报捕案件材料粗、头绪乱,证据不完全;法律文书重复,工作效率不高;办案程序繁杂;存在不要环节的目前状况,对审查逮捕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和改革,逐步建立起完备、高效的办案机制。因此,办案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在案件数量增长、办案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3、适时介入公安案件侦查,密切和公安机关的联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让要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案件证据中存在的新问题和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提出补查意见和继续侦查建议,做到在侦查环节不轻易报捕,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或不应当追赶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建议公安机磁作其他 处理。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协调,采取开联系会议的方式,帮助公安机关提高案件质量,对一些审查后确实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同公安机关协商,达成共识后建议其撤回提请。
4、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批准逮捕,假如在受理案件时或受理案件后,发现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促使其补齐证据后再报捕或及时进行补查,做到在审查逮捕环节不轻易做出不捕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要列出具体明确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利于侦查取证,避免重新报捕后再次不捕。
5、转变观念,变“坐堂”监督,为跟踪监督。过去,在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中,对公安机关执行批捕和不批捕决定的监督只停留在让执行机关填写执行情况回执这种“坐堂”监督层次上,由于监督者没有确实深入到被监督的过程之中,造成了无法把握执行的真实情况的局面,因而其监督只能是表面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无形中给不严格执行批捕和不批捕决定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因此必须变被动的坐堂监督,为主动的跟踪监督,即在案件作出决定后,检察机关就要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对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随时了解决定的执行情况,强制办法变更及案件补充侦查的进展动态,并要求公安机关将这些情况书面呈报检察机关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现象后,及进提出纠正意见并了解被纠正部门采纳的意见的情况,变被动为主动。有效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6、理顺关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在对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虽然是监督者,但不能时时以监督者自居,不能一味地跟在被监督者后面挑毛病,而应理顺和公安机关的关系,主动加强和其联系,就以往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把情况汇总分类,及时和公安机关沟通,通过交换情况和意见争取达成共识。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改变以前新问题反映到检察机关以后才进行监督的做法,在新问题没有出现之前及早提醒被监督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增强严格执法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也唯有从新问题出现的根源上堵塞补漏,才能切实弥补事后监督的缺陷,使此项监督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并真正具有应有的权威。
7、拓宽视野,将个案监督和综合监督相结合。所谓“个案监督”,就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的监督方法,这是我们进行分项监督的主要方法。但是,为了扩大监督的功能,我们还应积极进行综合监督,即对一系列个案监督中发现的新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以调查探究,找出执法活动中带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新问题,提出综合性的纠正意见,这可将个案监督中零散的发现集中起来,扩展开来,使监督更切中时要,更具有说服力,效果也更好。
8、加大力度,由软监督转向硬监督。对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的工作开展以来,由于我们一些检察人员对此项工作心存顾虑,一怕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磁不接受,自己下不了台,二怕影响公、检关系,不利于日后工作,因此在执行此项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心慈手软,多是口头或书面提出的纠正意见便函算完成任务,注重了形式却忽略了效果。因此 ,我们今后必须摒弃监督即是管闲事的不正确思想,变软监督为硬监督,结合开展普法宣传和综合治理活动,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劳代刑”“以罚代刑”“随意变更强制办法”等焦点新问题,注重从不严格执法现象的背后发现和查办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犯罪案件,果断惩治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9、争取协作,使孤立型监督向整体型监督发展。对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虽然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部门来履行的,但仅仅依靠这一个部门的力量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必须破除“小监督”意识,争取各方面的大力协作,使审查逮捕部门孤立型的监督逐渐向整体型发展。在纵向方面,对某一时期带有倾向性的不严格执法现象开展专题调查,向上级检察机关及被监督部门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取得支持,以推动新问题的解决;在横向方面,内部争取和检察机关的监所、起诉、法纪部门的积极配合,以便发现并查处违法关押、羁押到期不移送起诉、降格处理等违法、违纪现象。外部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权力机关监督、党内纪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同这些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查制度,形成监督的合力。
10、监督实现良性循环。通过新的办案模式,打消了公安机关过去个别办案人员对案件把握不准,报捕怕不批,不报怕承担责任,又怕当事人闹事的思想顾虑。经和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双方对案件形成共识,报捕后,批捕率大幅度提高,避免了推诿,矛盾激化,使一些不该捕的案件及时息诉,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从快进入诉讼程序。改革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产生了良性循环,公安机关由拒绝监督、被动监督,到积极主动要求监督。
总之,依法做好对批捕和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是一项十分棘手却又意义重大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全面提高监督者综合素质为基础,本着抓紧、抓早、抓实的要求,把握重点,大胆探索并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步,才能使这项工作早见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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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检察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由张智辉,谢鹏程撰写的《中国检察-—现代执法理念和检察业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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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由胡秀梅撰写的《权力监督论》
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由蔡定建撰写的《国家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