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报告的进一步论述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个范畴这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一个深化,同时,也必然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本质和任务有更深刻的认识。因此,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基本要素。
一 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和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提出的“政治文明”这个范畴,当然不是个新的范畴,因为,在此前,江泽民同志2001年1月10日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已经明确地运用了这个范畴,并且做了界定,他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在以后的文献中则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所以,要科学地认识政治文明,就必须正确理解“法治”的本质。
什么是“法治”?“法治”是一个比较古老的概念。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核心的法治,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同时,它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各个时代的“法治”概念,人们赋予它的含义往往是不同的;而且,不同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法治”的理解和运用也不同。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ruleoflaw)概念和法治思想,是由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提出的。资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法治主张:国家和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资产阶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用一种稳定的政治制度固定了下来。应当说,这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
这种情况说明,在西方思想体系中的法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不仅是一种思想主张,而且也同时是一种政治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中的体制状态,如果从统治方式上看,也可以说是一种国家状态。由此看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思想、理论,也是一种制度、体制,因此“法治”是思想与制度(包括体制)的统一。这就是说,我们既可以在思想观念的意义上运用“法治”的概念,也可以在制度体制的这个角度来运用“法治”的概念。这里顺便说一下,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这个概念,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由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概念的内涵和现代法治思想,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着。著名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ruleoflaw)这个概念做了这样的解释:”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这部权威的法学辞典认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P790)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从本质上说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应当首先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人治”这个概念,完全是在否定的意义上理解的:而“法治”则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的概念。在治理社会和国家的问题上,究竟是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其根本区别是什么呢?那就是要看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当着法律与领导者的个人意志发生矛盾的时候,最终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高于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所谓人治,就是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领导者把个人的主观意志置于法律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实际上是由领导者个人或少数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决定。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同时正确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而成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那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这就是从我国社会的实际出发,尽快消除封建主义人治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说,从人治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人治的政治传统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虽然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司法改革,制定了一部分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特别是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在高度集权的人治下,出现了政治上野蛮,无序、混乱的社会状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形成了一种实际上的无政府主义局面。这样,无政府主义与集权人治就构成了一种恶劣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