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之间理当相互宽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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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与世俗社会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理解,以切实实现和保障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为此我们须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实施政教分离原则以及世俗政治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

主题词:宗教 宗教宽容 宗教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体制化宗教

On the Religious Toleration



Summary: Various religions, religions and secular societies should tolerate each other, recognize each other, respect each other, discuss with each other, understand each other, in order to realize and guarantee the religious freedom and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For this reason we must approve the freedom of the human will and realize separation of the church from state and pision of secular powers.

Keywords: religion, religious toleration, religious freedom,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nstitutional religion.

西方著名神学家汉斯·昆(Hans Küng)创立世界三大宗教河系(three great religious river systems)理论,他认为:“起源于闪族的 (Semitic)宗教。他们都有一位先知人物(a prophetic character),总是从神与人的比较(a contrast)开始,其主要特征是宗教对抗(religious confrontation)。这样的宗教有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而“起源于印度的(Indian)宗教。它们基本上都有一种神秘(mystical)色彩,倾向于联合(union),主要特征是信仰的内在性(religious inwardness)。这样的宗教有奥义教(Upanishads),佛教(Buddhism)和印度教(Hinduism)等早期印度宗教。”还有“具有中国传统的宗教。它们以智慧(wisdom)为标志,主要特征是和谐(harmony)。这样的宗教有儒教和道教。”“尽管所有的宗教彼此之间都有很多的不同,却都是得救的福音(messages of salvation),都要回答相似的人类基本问题(basic human questions),回答爱情和悲哀、犯罪和赎罪、生和死等永恒的问题。世界及其秩序是从哪里来的?我们为什么会出生又为什么一定要死?是什么决定了每个人和整个人类的命运?道德意识和伦理规范形成的基础是什么?除了对尘世的解释以外,各种宗教还都提供了类似的得救途径(way of salvation) :告诉人们如何摆脱苦难和罪行,教导人们在今生今世做有意义、负责任的事棗引导人们走向持久、永恒的得救,消除一切苦难、罪行和死亡。所有这些都说明,即使那些反对宗教的人也必须把宗教当作一种基本的社会现实加以严肃认真的看待;而所有的宗教都与生活的有无意义、人类的自由和奴役、民族的平等和压迫、历史和现实中的战争和和平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1]数千年宗教间的对立冲突、迫害杀戮、战争流血终于令人们稍稍有所觉醒了。不同宗教以及不同教派之间,宗教团体与世俗社会之间应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对话以及相互理解,以切切实实地实现和保障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那么,这种相互宽容、相互容忍等等,如何才可能得以实现呢?为此,我们得从宗教本身开始谈起。



宗教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这是一个典型的康德(I.Kant)式的发问。以此发问意欲逼显出人类的一个宿命,即:人尽管戡天役物,缩地长时,似无所不能,但是,人却不可能不回头面对一个永恒的“斯芬克斯之迷”(the Sphinx):人是什么?人从哪里来?又向何处去?一句话,人究竟是否可能以及怎样可能?这就好比人一次又一次地建造起辉煌的大厦,然后又一次又一次地拆掉它,仅仅为了察看一下它的地基情况如何。[2]如果说人连他完全自身的问题都难以解答,那么,人又怎么可能不是有局限性的存在者!况且世间人之角色尽管林立种种,然而无论帝王将相、经伦饱学、贩夫走卒……最终皆不可能抗拒死亡的召唤,无一例外地会终止他在世间的业行,去到人所不知的地方。是否人的善恶美丑会随着这一去而尽悉一笔勾销,抑或是善恶终将有报,无论过去、今生以及来世?由此看来,人决非全知(或全智),否则,怎么会遗留下永恒的斯芬克斯之迷!人也决非全能,不然人那会终有一死!而且人也不是全善,他总有可能出错,甚至犯下罪恶。一句话,人只可能是有限的存在者!人对自身有限性的省知由来已久,中国古书有关“绝地天通”的记载正是典型的一例。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事于

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惺。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

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

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害)。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

德明惟明。[3]

人之为人的自觉,就在于人神相分。人自觉其为有限的、不完满的存在者,并且意欲重新确立人神联系的适宜方式。由《国语》的进一步说明,我们便知道了,中国远古时代的初民曾经生活在一种神我不分的原始混沌状态当中,其直接结果是“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祸灾荐臻,莫尽其气”;人非其人,神非其神!而“绝地天通”的目的就是要使“民神不染(杂)”,“无相侵渎”,然后,重建神人沟通的恰当管道,从而“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异业,敬而不渎”。[4]人明了自身的有限,体证与敬畏无限圆满的神祗,进而超越自身的有限,这既是人的自觉,也同时是宗教的发轫。

其他民族也有着类似的传说,象古希腊流传的“蒙双氏”人的故事。据说,这种人男女合体,双头四臂四足,其能耐近于天神,因而不把天神放在眼里,并屡屡冒犯天神。后来终被神王宙斯(Zeus)用霹雳一一劈开,复成为男女异体的凡人。于是神既削弱了人的力量,又使侍奉神的人和祭献的礼物成倍增加。[5]另外,在犹太民族的《旧约圣经·创世纪》第十一章中记载的“巴别塔”(the tower of Babel)故事,是又一个“绝地天通”的传说。那时操着同一语言的人们要建造一座城及一座通天的塔,以扬他们的名。上帝担心人会因此无所不能而与神无别,便变乱了人们的口音,使他们言语不通,不能合作,于是造不成城与塔了。同书第三章还记载了人类始祖亚当(Adam)、夏娃(Eve)偷吃禁果,从而与神相似也能定善恶。上帝担心他们再采摘生命树果子吃,也象神一样永远活着,故而将他们逐出伊甸园(the garden of Eden),并安排基路伯(the cherubim),以及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把守生命树的道路。台湾学人林安梧先生认为,中西宗教观念的分野,正存在于上述不同方式的“绝地天通”之中。中国虽区分“天人之际”却并不绝对隔绝之,它以道德实践为首出,认为道德实践是通天彻地的,能缝合天人之间的疏离。所以中国走的是“连续的路”、“天人合一之路”,是“因道以立教”。反之,西方是以断裂的方式实现“绝地天通”,于是乎它必须通过一种“道成肉身”的中介连通天人,所以是“立教以宣道”。[6]扩而言之,不仅中国甚至几乎整个东方世界都不约而同地走了与西方“道成肉身”相反的“肉身成道”[7]的路,以此实现与天的直接合一。象印度各宗普遍寻求的“梵我一如”,中国的“道通为一”、“天人合一”,释家人皆可以成佛,道教人皆可以为仙,儒家人人可为圣贤,等等,从而形成天、梵、道无处不在而尤与我人之本心、精神以及灵魂相通的“泛神论”(Pantheism)型的宗教及文化。反之,西方则普遍地尊奉“一神论”(Monotheism)型的宗教及文化。

人是一有限的存在者,远非无所不能。在茫茫的宇宙当中,人好似一棵苇草随风摇曳,随时都可能夭折,被连根拔起。不过人却是一棵会思想的苇草。[8]此是他不同于畜牲的关键。正是因此,人才能够认识自身的有限,不断地思索并向往超越自身的有限。只有当“绝地天通”的那一刻,人的抬头仰望棗此刻人觉醒了,同时也就诞生了宗教。人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有限,心中布满敬畏,复又憧憬着重返无限的怀抱。西方人把这个过程描述为,上帝将“自在存在”的自由传给了理念,理念籍此脱离上帝变成现实的与经验的,也就是有限的,此就是自然。而自然的神圣本质又力求回到原初的本质、回到原形,这便形成了历史。自然的最终目的就是背离的和解,是理念与上帝的重新结合,是理念独立自主的终止!于是有了宗教,上帝正是在人类的宗教生活中显示自己、发展自己。[9]因此人类的宗教几乎与人类一样的古老、悠久。因为人注定只可能是有限的存在,却又不甘于有限,总是企图超越有限进入无限,于是宗教就将相伴人类的自始至终。[10]而人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也就首要地取决于宗教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的问题的解答上了。[11]



“宗教”之“宗”依《说文解字》从“宀”从“示”,“宀”谓屋也,“示”谓神也。故“宗”即指事神的宗庙或尊祖庙。而“教”有“上施下效”之义,如《易经·观卦》所言“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现代以“宗教”一词对译西文之religion,泛称对神道的信仰。而西文的religion一类词皆源自拉丁文religio。西塞罗(M.T.Cicero)认为此 religio是从动词 relegere(重读或寻思之义,即 to read over, to think over pine things)演变而来。拉克雪丹(Lactantius)却认为当渊源于 religare(束缚、联系,to bind to God)。圣奥古斯丁(St Augstine)则主张是从 reeligare(再择、复得,to choose again God last by sin)来的。可见西文religion一类词整体表达的是神人间的某种联系。[12]至于宗教的本质,一言以蔽之是重新与第一根源及最终目的相连系。[13]尽管宗教对整个人类皆是古已有之,但这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族一开初都可能形成本民族自己的体制化的宗教。[14]这就好比所有的民族都可能有哲理思考,可是在文化与文明的开初就形成系统理论的哲学的惟有希腊、印度与中国。而形成体制化宗教的也许就只有印度民族与犹太民族。他们的宗教是原创而非后发的。同其他民族相比,他们似乎对宗教更情有独钟。几乎从一开初他们整个民族的优秀分子就都向着这方面用功,真正以宗教为主要事业,为宗教牺牲金钱甚至生命亦在所不惜。尤其是“印度民族心理特别喜爱宗教,并在宗教中获得充分表现,甚于任何其他各国。……上至君王,下至农民,多数印度人对于神学感觉兴趣,而且往往对它具有热烈的情感。很少艺术和文学作品是纯粹世俗性的,印度的文艺和美术作品虽然是悠久延绵,具有特色,但却都是千篇一律,因为他们几乎都是某种宗教方面的表现。但是宗教本身却是充实和变化多端。对于讨论和思索的喜爱在实践中创造了可观的变化,在教义和学说方面则几乎是没有止境的变化。世界上各种神学所知悉的教条,很少不是印度各色各样的教派之中的某一教派所持有的,……”[15]即使印度哲学也是完全为了宗教并寓于宗教教理、教义之中的。[16]或许正是由于整个民族几乎都向着宗教、向着超世的永恒用心,所以印度民族的现世历史感极为淡薄,古代甚至查无信史。而犹太民族干脆就以《旧约圣经》作它的信史。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这两个民族是世界上宗教信仰最虔诚的民族。现存的世界三大宗教,佛教是印度直接的原创,它传入中国,不仅形成中国佛教,而且还促成了中国的作为体制化宗教的道教(Taoism)的产生。基督教(Christianity)以及伊斯兰教(Islam),尤其它们的教理、教义都或直接或间接地渊源于犹太教(Judaism)。[17] 可是为什么犹太教自身却未能象佛教那样成为世界性的宗教呢?关键在于犹太教没有超越一个特定民族的局限。它的一些教义,比如惟犹太民族才是上帝独一无二的选民,它有关黄金时代的理想,无论怎样世界化,也不能与犹太人的民族希望分开,这即是犹太人高于一切!这当然不是外帮人寻求灵魂的拯救时所期待于宗教的好事。[18]再有它的某些律法,譬如行割礼等等都只是道地的犹太民族的习俗而已。而犹太教中的上层权威人士如法利赛派(Pharisees)却把谨守这些制度视作宗教精神的最高表现,以致忘记正义、怜悯和信实才是最为重要的。相反,耶稣(Jesus)之后的基督教之所以能成为世界性的宗教,就在于他们突破了一个特定民族的界限!让真正诚信的人棗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棗与上帝订立超越特定民族局限的“新的约定”,从而都可以平等地成为上帝属下的选民。耶稣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不愧为伟大的宗教家,紧紧抓住了宗教的本质方面。被同时代人看得十分重要的现世社会的、经济的改革,他很少关心。律法固然重要,应当遵守,不过这不见得就是宗教精神的最高表现。上帝对人所要求的品质是虔敬、道德和仁爱。尤其在这仁爱当中,透显着对一切人,包括对恶人的善意与宽容。当文士(the scribes)和法利赛人要依摩西(Mose)律法用石子砸死一个行淫被拿的妇人时,耶稣却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结果无人动手。耶稣便对妇人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19]宗教是超越现世的,是宽容的,它最关心的就是人的灵魂或精神的自由与解脱。这在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Sakyamuni)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他身为刹帝利族(Ksatriya)可以承继王权作“转轮王”,不过他却主动地放弃了这世俗的权力与殊荣,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宗教,作了“法轮王”。并且从此再没有求取世俗权力,介入现实政治。在教义上,他也只坚持本质方面,颁定维护宗教生活最低限度的戒律,并不支持要求更为严厉的戒律的主张。他谆谆告诫弟子的是依法不依人,并授权他们在他死后修改一切次要的戒条。[20]对于强制别人信仰以及强制改变信仰在他看来都是没有意义的。他尽管也批评属邪见(不正见)的信仰,然而态度却是宽容的。当一位贵族表示从此皈依佛门,终身侍奉佛时,释迦反倒劝他不要因此中断了对另一位婆罗门(Brahmana)的继续奉养。正是因为这些,才使佛教显示了它真正的国际性质。它不能充当印度“民族”(如果可能有那样的东西)的意识形态来巩固印度帝国反对非印度人。它只能为一个国际性的帝国服务,促进团结而不是分裂全人类。[21]


因此,宽容与容忍才是真信仰,才是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前提。而要切实地做到宽容,就必须彻底超越与超脱对现世利益与权力的争夺。那些在宗教上不宽容、损害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的人,实际上往往并非为了维护宗教,而是在其背后总是隐藏着世俗利益及权力的纠缠。耶稣之所以被他的同胞要求处死,主要是因为法利赛人恐惧他们的既得权威被取而代之。耶稣的宽容反遭最不宽容的处置。佛教也因为它的宽容和主张非暴力而无力回应十世纪到十三世纪极端的伊斯兰教徒的残暴,被扫除了印度。极端的伊斯兰教决不容忍异教,是因为他们从未摆脱这样一个观念,即,任何其他形式的宗教都是对全能上帝的侮辱。不信教的人,可能时应该强迫他们信教,如果不可能时,则只能容许他们在较低的地位中生存。[22]他们在印度以摧毁偶像崇拜为由,大肆地劫掠、焚毁寺庙,残杀僧人,终使释迦的僧伽制度在印度消失。不幸的是,在人类历史上,宗教方面的不宽容、不容忍、残暴迫害的行为却是数不胜数。苏格拉底(Socrate)被控另立新神遭处死。因为“异端邪说”,斯宾诺莎(Spinoza)被革除犹太教教门,布鲁诺(Bruno)遭天主教宗教法庭烧死,伽利略(Galilei)被判终身监禁。基督教十一至十三世纪的“十字军”(Crusades)东征的烧杀抢掠。十四世纪宗教改革,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相互仇视、迫害以及战争与屠杀。还有,多少个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对犹太教徒的迫害。宗教迫害在中国也并不陌生,历史上最著名的“三武一宗法难”。[23]近代“太平天国”大规模地劫掠、焚毁寺院、寺庙,残杀僧人道士。民国在打倒迷信,庙产兴学的反宗教声中,儒释道三教受尽摧残与压迫。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十年浩劫”,扫除四旧,在整个大陆范围内破坏祠堂,砸烂寺庙,捣毁神像,批斗殴打僧人道士及所有神职人员,强令谢职还俗,……此次“法难”乃空前绝后,至今大陆各宗各派尚未恢复元气。

为什么宗教本身主张仁慈、宽容,却往往不见容于世人,甚至宗教各宗各派之间也常常不能相互容忍?对这个问题的不断思索、探寻、解答,并在实际当中不断地推动问题的解决,便构成了人类争取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信仰自由的历史。



人类的体制化宗教至少已存在数千年的历史,可是人类切实地思索与辨清宗教的超越权威同世俗的政治权威的界限,并进而逐渐地实现与此相应的“政教分离”,才只是近二、三百年的事。

基督教最初的产生是从犹太教分离出来,并同希腊的精神遗产汇合的结果。(古希腊神庙祭师一般是独立于世俗城邦政治权威之外的。)初时屡遭罗马统治者的迫害,后来终于被承认,甚至成了罗马帝国的“国教”(公元392年)。此为基督教的发展注入了勃勃生机,同时也因此埋下了隐患,并完全模糊了两种权威的界限。圣奥古斯丁对此想要重新澄清,故论说“天上之城”(即上帝之城)与“地上之城”(即世俗国家)各自不同的起源及功用。因为后者最终应该以前者为目标,所以前者高于后者。[24]其实这在本质上是完全符合耶稣的“凯撒的物当归凯撒;上帝的物当归上帝”的精神的。[25]所谓“高于”也就是超越之意,并且“天上之城”也不完全等同于人间的教会,后者最好也不过是前者在地上的一个摹本。可是后世的人却径直地将“摹本”当作了“真身”,不但谋求教权独立于王权,而且还要现世实际地凌驾于王权之上。于是整个中世纪,尤其是它的后期都伴随有教权与王权间激烈的冲突和争斗。在一个“基督教国家”或“伊斯兰教国家”,臣民必须信奉基督教或伊斯兰教,就象他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一样。否则,他或者只有离去,或者留下作“贱民”。(后者还得视统治者及其他臣民能否容忍。)生活在欧洲的中世纪就是这种情形。甚至近代宗教改革之后,依然规定“在谁的领地,信奉谁的宗教”(cuius regio,eius religio.)宗教信仰自由,哪怕是容忍的问题,依旧没有考虑。[26]不过,教权与王权的纷争,新教与旧教的对立却促使人们、尤其是纷争对立的双方或多方的思想家、理论家去不断地思索与探求这两种权威的界限及其正当的联系,思索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问题。直至人们的思想成熟到提出并坚持对天赋自由权利的要求,爆发为争取自由权利的革命,建立宪政体制,确定“政教分离”原则,也就是说,世俗权威的问题通过世俗权力的分立,也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及其相互制衡的方式来加以解决。[27]一般说,宗教权威并不直接参与其中,宗教权威不应当具有代行世俗权力的权利。事实上,宗教代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理想、一种坚持正义的坚定主张、一种尽可能以自身的善行去抵消现实社会中人的悲痛的努力。因此宗教的任何攫取与凌驾世俗权力的企图及实践,无论成功与失败皆与宗教的事业有害无益。反之,世俗政府也不应该具有决定、支配以及干预宗教的权力,尤其不可以决定公民的宗教信仰。因此,世俗权威在宗教及其信仰的问题上应当严格恪守中立的立场。也就是说,世俗政府只可以拥有有限而决非无限的权力,它只有权确立全民都可以接受的、有限的一些普遍原则,象天赋自由权利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权力分立及其相互制衡原则,等等。否则,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将不复存在。现今这一类观念已日益成为人们的普通常识,然而,我们却不能因此忘记人类为了认识并最终实现它们所经历的数千年的曲折与艰难,我们千万要懂得珍惜它们啊!


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以及与印度都有所不同。传统上印度是由最高种姓婆罗门掌管宗教事务,世俗的事务则一般由第二种姓刹帝利负责。加之,在印度,政治对于有文化的阶级很奇怪地没有吸引力,大部分精力和天才都给予了宗教,因此创立了许多宗教社团,它们不象欧洲教派那样界限分明,或者彼此仇视,而是非常有容忍性。和宗教所引起的一般兴趣有联系的是它的强烈的沉思性质。[28]所以,印度的宗教权威普遍地独立于世俗权威以外,甚至往往还高于世俗权威。中华民族至少在“绝地天通”之后,其宗教生活及宗教权威就基本上依附于世俗权威,从未有过真正的独立。[29]即使到东汉末年建立起体制化宗教(中国道教以及后来的中国佛教),也仍然是“不依国王,法事不立”。[30]因此,中国的宗教要么向帝王讨好献媚,以期得到皇帝与朝廷的允准,或者可能的话再获得一些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特权;要么就截然与皇朝对立,或亲自组织、或参与、或支持民众起义以推翻世俗的统治者,建立新的皇朝。尤其是中国早期道教的历史简直就可以说是一部民众反抗王朝的起义史。[31]事实上无论帝王皇族,还是庶民百姓都只是把宗教当作可资利用的工具,极少有真实地关注信仰者,至于虔诚的信仰就更为少见。这样便使得先天就贫乏于虔诚信仰的汉民族更是雪上加霜。再者,即使争得了帝王皇朝的青睐,其结局也并不美妙。他们往往是利用皇权以行消灭宗教异己之实,譬如南北朝北魏道士崔浩怂恿太武帝灭佛,制造了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法难”。或者正应了民间的说法,“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本为出世的宗教亦被封官晋爵,进而干预朝政,不仅败坏朝纲,而且还更败坏了宗教自身。譬如唐武后朝及其之后的佛教。[32]认真说来,也多半只有来自印度的佛教还常常能表现出一些属于真正的宗教精神的风范,象“沙门不敬王者”就是僧人率先道出,破天荒般地表达了宗教当遗世独立,不屈就任何世俗权威的超越精神。鸠摩罗什(Kumarajiva)的在华弟子道恒、道标坚拒姚秦帝王的多次还俗为官之请,遁居山中,还有慧远不出虎溪,僧朗幽居金谷,玄奘坚守所志,虚云临危不惧,等等。[33]

中国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皇朝绝对专制的传统,世间的一切,包括出世间的宗教全都得隶属依附于皇朝,而成为帝王维系皇朝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宗教根本就谈不上真正独立自主的发展。除此之外,中国的宗教自身也一直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儒教(Confucianism)虽也称“教”,但实在算不得一门正宗的体制化宗教。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绝大部分时期,它都(尽管往往是以变异的形态)承担作了皇朝专制政治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佛道二教共同的问题是在同世间社会的联系方面,因为它们二教的发展一般是以寺庙、道观以及僧人、道士的数量增长的绝对数字作衡量的。而这尤其在传统社会恰恰也同时意味着国家社会的农业劳力、徭役、兵员以及税收的减少与降低。特别是在整体国力衰落疲弱的时期,还可能会给国计民生带来危机。这也就构成了历史上的一些君王(他们也许可能正是所谓有为之君,象北周武帝、唐武宗、后周世宗等)毁佛灭道的一个重要原因。[34]甚至直到近现代这种矛盾与冲突还依然存在,只不过其表现形式稍有不同罢了,譬如上世纪民国初年的“庙产兴学”运动。再者,中国佛道二教与其信众的联系,同西方基督教和印度的宗教相比,都显得过于疏离。民国期间,太虚法师立志革除佛教的上述弊端,改革僧伽制度,建立一种现代新型的人间佛教。他改革的重心就在于,“一、对僧团人数力求减少,重质不重量,除伪显真。二、偏重信众,以建设一菩萨学处,以广摄社会青年归依三宝。三、以人成即佛成之人生佛教为终极”。[35]当时的一些佛教寺庙还力所能及地尝试着以自己的财力物力兴办一些慈善救济事业和基础教育,譬如佛家幼稚园、小学、中学等等。佛教的改革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阻力,一是代表政府的一些人,依仗所谓“现代进步文明”,极其浅薄轻率地处置宗教。站在这些无知官员的背后更有广大麻木愚痴的民众,他们只需要菩萨保佑平安发财,往往只是在遭灾受难,处境不顺时才想得起庙子,他们几乎完全不知还有虔诚信仰这一说。于是这又反过来使得官员处置宗教愈加有恃无恐,譬如佛教界历经千辛万苦好不容易创办的慈善事业,政府就可以只以一纸文书便轻易地化为己有。另一方面,佛教僧团内部那些倾向依照久例的保守僧人亦反对佛教的改革,甚至还因此一度酿成佛教内部的分裂。尽管如此,佛教的改革还是在多数的僧人以及广大热心的居士、信众的支持与推动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在僧教育(当时先后办了许多的佛学院、刻经处等等。)以及向信众宣说佛教教义等方面(譬如常惺法师在北平各处的讲演深受青年的欢迎,影响至为深广。)成就更为突出。只可惜政局的巨变致使改革夭折。时过半个多世纪再来看大难不死的佛教,太虚当年立志改变与根除的那些弊病,几乎无一遗漏地存在着,并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譬如今日寺庙居然也有了县团级、地师级等等头衔,足见官本位社会的侵蚀真可谓无孔不入,连本身不在三界之中的宗教也不能幸免。




由于信仰以及宗教信仰纯系个人事务,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或“意志自由”(freedom of will),因此,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那末我们除了在信仰问题上保持宽容,又还能做什么呢?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首先在国家政府那里,宗教宽容就体现为政府及其官员在宗教信仰问题上保持中立。国家政府不得确立所谓“国教”,象过去西方罗马帝国以及我们的一些封建皇朝之所为。因为一旦确立“国教”,也就意味着国家政府已经在歧视、压制,并且有权迫害甚至取消其它的非国教宗教了。于是宗教自由将不复存在。宗教信仰也已不再是个人的事务,而成为国家的事务了。个人非但不能选择非国教宗教,而且还无权不信仰“国教”,否则就会受到歧视甚至迫害。如此一来,个人还有宗教信仰自由可言吗?这并不是说政府不该就宗教事务立法,而是说政府的立法只应当是为了保障宗教自由、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对任何违反及迫坏宗教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的限制,无论这种行为是来自个人、还是任何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甚至国家政府本身。因此,任何国家确立“国教”,都是非法行为。在涉及到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方面,譬如对宗教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僧团的内部管理等等,以及外部事务方面,譬如宗教团体间的关系、宗教团体与民众、以及其它社会团体间的关系,尤其是宗教团体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政府肯定会有自己的看法与立场,可是,这一点都不意味着政府有权将它的看法与立场强加给宗教团体。政府只可以把它的看法及建议提供给宗教团体,通过双方或多方平等民主协商,最终达成一个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妥协方案。至于纯粹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政府则不宜以任何形式加以干预。象过去由朝廷派员主持僧人的度牒考试就应当完全让僧团自己不受任何干预地自行办理。

国家无权建立“国教”,这正是近代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正如洛克(J.Locke)所言:“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这一点是高于一切的!因为“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即“生命、自由、健康和防治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因而“公民政府的全部权力仅与人们的公民利益相关,并且仅限于掌管今生的事情,而与来世毫不相干”。而宗教,例如基督教教会“是人们自由与自愿结合的团体,人们加入这个团体,是因为他们认为能够用上帝可以允许的方式礼拜上帝,以达到拯救灵魂的目的”。这也就是说,宗教所涉及的是超越的、非世俗的、来世的精神境界,而且“真正的宗教的全部生命和动力,只在于内在的心灵的确信,没有这种确信,信仰就不成其为信仰”。因此,纯属俗世今生的国家权力、法律、刑法等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及宗教信仰、灵魂拯救。[36] 宗教信仰既然纯系个人的事务,那么,任何个人,包括作为个人的官长都有权自由与自愿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是,作为官长,尤其是作为国家首脑的个体则不应当享有这个权利。否则,国家即使没有确立“国教”,可是作为官长、尤其是作为国家首脑的个体所在的宗教也会成为“准国教”。此点尤为国人难以理解。而在近代中国惟孙中山先生独具现代政治家的头脑与宗教宽容精神。据《戴季陶文存》载:“民国元年,国父于大元帅任所,有徐季龙君,因受基督教洗礼,特别热心宣传,遂在帅府开班讲经,国父特令制止此事:‘决不可行。君欲讲经在教会或在任何处所,政府乃全国人民一切宗教信徒,乃至不信教者共同之政府,不能为一宗教所私有也。’徐君不明此义,疾声厉色向国父曰:‘先生非基督徒耶?’国父曰:‘然,孙某为基督徒,大元帅非基督徒也。’徐某终不解,乃移其讲经班于它所。”[37]这里也同时揭示出了“政教分离”的另一方面的意义,即,“不论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利益”,不论宗教的权威来自何处,既是宗教的,它便只能限于宗教内部,而决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大到公民事务。“无论是谁,不管他在教会里担任多么令人尊敬的职务,都不得以他们之间的宗教信仰不同为借口而剥夺不属于他那个教会或宗教的人们的自由或其世俗财产的任何部分。因为凡对于整个教会不合法的东西,都不可能凭籍教会的权利,而变成对其会员合法的东西”。[38]

除此之外,在宗教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其它社会团体之间,宗教团体与异教信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的信众之间,如何体现宗教宽容呢?显然,最关键的还是相互容忍。既然国家的政治事务与宗教事务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那么社会团体与宗教团体之间也应当是相互分离与相互容忍,双方都不得以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比如像民国“庙产兴学”运动之所为。倘若双方发生对立与冲突,则应当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达成对立与冲突的消除。其实人类长期以来最感棘手的问题还是在不同的宗教团体及其信众之间的相互容忍与和平共处的问题上,几乎历史上发生的全部宗教冲突、迫害皆无不根源于此。比较而言,在世界的各大宗教之间,惟佛教最为宽容与忍让。像极端的伊斯兰教迫害异教的精神那一类观念是佛教创始人乔达摩(Gotama) 所不知的。“他努力工作不是为了自己或创造主的光荣,而仅仅只是为了利益人类,利益众生。强制别人改变信仰,对于他来说没有意义,因为他所希望的不是要人表示忠顺,而是要人改变性格。他的教团在许多变革之中,并未失去这一性质”。顺便说说,正是由于“宗教与政治的结合,才使极端的伊斯兰教没有资格成为普遍性的宗教,并且使其不能满足最有理智和最讲究精神的那一部分人的理智和精神上的需要”。[39]很显然,真正宗教的精髓是爱,仁慈的爱与大慈大悲。很难设想,那些大肆迫害异教的宗教会具有真正的宗教精神。因此,对于那些在宗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应当也是与耶稣基督的福音,与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因为福音书迭次宣布,基督的真正门徒一定要忍受迫害,但是说基督的教会应当去迫害别人,甚至以火和剑来强迫人们接受它的信仰和教义,这却是在《新约》的任何章节里永远无法找到的。[40]毫无疑问,基督教会的许多做法,象十字军东征、新旧教派间的相互迫害,……是根本上与《圣经》的教诲南辕北辙的。归根结蒂,一个宗教以及“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西班牙第一任宗教总裁判官,任职期间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约2000人。棗译者)的信条或穆罕默德(Muhammad)的宗教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至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41] 相对来讲,在信仰的问题上,西方人较东方人显得更为偏执,如佛家所批评的总是执取边执见而失却中道。譬如即使洛克论说宗教宽容,却还是断然拒绝对无神论者的宽容。[42]而帕斯卡尔在比较了阿拉伯、中国、古罗马以及埃及的宗教之后,得出的结论却居然是,:“所有的宗教都是错误的。因为他们在信仰上不崇敬一个作为万有本源的上帝。……真正的宗教必具的义务就是热爱上帝,这正是宗教的显著标志。尽管这极为合理,可是却决无别的宗教,惟有我们基督教这样做了。”[43]不过,时至今日西方不少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类偏执的错误及危害。譬如我们前面提及的“三大宗教河系”理论。依据这理论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寻与此三大宗教系统密切相关的、完全不同的文化与文明的指向及其成果。即,代表闪族一系的主要以基督教为核心的文化及文明,其始终主要指向着现世人的生存与现实社会政治,故而建构起民主自由的宪政体制,创造了繁荣发达的经济财富,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他们的主要成果是“现世的”,或者说“现世功利的”。代表印度宗教源头的文化及文明,始终返本地主要指向着宗教超越的维度,其主要成果是超世精神的。代表中国宗教传统文化及文明则始终主要指向人际人伦。诚如牟宗三先生所言,两千多年来,中国文化生命的最高心灵都集中在以自家全部生命践仁体智,成圣成贤上。[44]因此,它的主要成果是现实伦理的。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宗教及其教派之间,不同的宗教信众及其与非宗教民众之间理当相互对话、相互倾听、相互理解、相互承认。或许“上帝”棗亦可理解为“绝对价值”、“终极解脱”等等棗只有一个,可是通向“上帝”的道路却不是唯一的,走在不同道路上的人们理当相互宽容、相互容忍。


 

注释:

[1] 汉斯·昆〈世界和平棗世界宗教棗世界伦理〉王来法译,和原英文“World Peace—World Religions—World Ethics ”,同载陈春富主编《宗教文化》(2)193-195和174-176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

[2] I.Kant:PROLEGOMENA ZU EINER JEDEN KüNFTIGEN METAPHYSIK, SS.5-6.

[3] 参见《尚书·吕刑》。

[4] 参见《国语·楚语》(下)。

[5] Platon: SYMPOSIUM 189C-193E.

[6] 林安梧:《中国宗教与意义治疗》5-20页,台北:明文书局,1996。

[7] “天(神)-人”之际须有“中介”沟通,基督教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最为显明与完备地表达了这一点。不过,我们却不能因此就简单地承认与接受西方人对中土文化,诸如缺乏神圣超越性、混同“天(神)人”等等的批评。我个人以为,我们既然肯定永恒、全在、全知、全能、全善之天(神),那么就须得认同,天(神)决不会放弃对任何一方人群、任何一个民族的拯救。天(神)对西方民族的拯救是通过基督耶稣的“道成肉身”,那么对中土民族的拯救就未尝不可以采用“肉身成道”的方式。关键在于,道成肉身的基督耶稣是唯一的,肉身成道的圣人孔子也是唯一的。倘若我们熟读《论语》,此点不难体认。由此,我们也不难领会《论语》在中土民族中的地位为什么可以直追《圣经》(尤其是《新约》之《四福音书》在西方民族中的地位。(详请参阅拙文?追问伦理道德的形上根据?载《四川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50-55页。)

[8] 帕斯卡尔(B.Pascal)《思想录》157-158页,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9] 谢林(F.W.Schelling)《哲学与宗教》,转引自文德尔班(W.Windelband)《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下卷,847-8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10] 据《西洋哲学辞典》(353页,布鲁格W.Brugger编著,项退结编译,台北:国立编译馆,1976)称:“任何时期与任何民族都有某种宗教;全部人类史及史前资料均证明这点:完全没有宗教的状态根本不存在。”

[11] 有读者会疑惑:难道没有宗教信仰,就一定不可能为人?对此,我的答复是:我们很可能不是某一具体宗教的信徒,不过我们却不可以不具有,不可以不自觉地去培植一种人类普遍的宗教情愫与宗教精神。否则,我们真地难以为人!

[12] 参见曾仰如《宗教哲学》72-7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3] 同[10] 353页。

[14] 所谓“体制化宗教”,指的是具有严密的宗教组织、系统的宗教教理、教义,严格的宗教教仪、教规、戒律,以及独立地开展经常性的宗教活动,并一般地拥有自己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譬如教堂、寺庙等等),象犹太教、基督教、佛教、道教等等一类宗教。据C.K.Yang的《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将中国宗教分成两种形态:制度性的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和散开性的宗教(diffused religion)。他认为,制度性的宗教自身有独特的神学或宇宙解释系统,连同形式化崇拜祭祀系统,独立的人事组织进行神学观点的阐释、负责祭祀活动。制度性宗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自身可独立于世俗体系之外,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之相分离;而散开性的宗教虽然也有其神学、祭祀与人事的运作系统,但无论是其精神内核还是形式化仪轨组织均与世俗制度与社会秩序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成为结构的一部分,它自身没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在中国社会,散开性的宗教占主导地位,而制度性的宗教相对薄弱。(参阅范丽珠<中国宗教的制度性与散开性>载《读书》2002年第6期,143-147页。)这里所谓“制度性的宗教”也就是我们称作的“体制化宗教”。

[15] 埃利奥特(C.Eliot)《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一卷,4页,李荣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6] 汤用彤在其《印度哲学史略》(3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8)中指出:“西方哲学多因知识以求知识,因真理以求真理。印度人士,则以智慧觉迷妄,因解脱而求智慧,故印度之哲学,均宗教也。”

[17] 中国道教全面而深刻地接受了印度佛教的影响,此是不争的事实。中华民族(至少汉民族)性尚务实,决非如印度、犹太那样的宗教民族。所以,中国的宗教,无论佛教,还是道教皆是后发而非原创的。如果没有外来的印度宗教的决定性影响,中国不可能形成具有真宗教精神的体制化宗教。这就好比没有犹太教就不可能产生后来的基督教、甚至伊斯兰教,正是因此,后二者才会共同地承认原犹太教经典《旧约圣经》(The Old Testament)以及基督教经典《新约圣经》(The New Testament)。而且在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Kuran)当中,我们还可以读到不少与《旧约》、《新约》相类似的故事。


[18] 穆尔(G.F.Moore)《基督教简史》30页,郭舜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9] 参见《新约·圣约翰福音》(St John)第8章。

[20] 同[15] 282页。

[21] 渥德尔(A.K.Warder)《印度佛教史》262页,王世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2] 同[15] 283页。

[23] 所谓“三武一宗法难”是指佛教经历的四次大法难。乃我国历史上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以及后周世宗迫害佛教最严重的四次事迹。

[24] 同[18] 162-164页。

[25] 参见《新约·圣马太福音》(St Matthew)第15章和《圣路加福音》(St Luke)第26章。

[26] 同[18] 224页。

[27] 详请参阅拙文?权利与权力辨析?,载“思问”哲学网站(www.siwen.org)《陆沉文集》。

[28] 同[15] 166和342页。

[29] 杨向奎先生著《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册,16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认为:“绝地天通”之后,就意味着“巫的职责专业化,此后平民再不能直接和上帝交通,王也不兼神的职务了。……国王们断绝了天人的交通,垄断了交通上帝的大权”。

[30] 说见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22页,北大出版社,1997。

[31]道教自东汉末年诞生之日起,早年就先后有东汉太平道起义与五斗米道起义,两晋时期的陈瑞起义,张秀助赵王伦的谋反,李特、李雄起义,李弘、李金银起义,孙恩、卢循起义,以及在这上下二百余年间遍及安徽、山东、四川、湖北、陕西、甘肃、河南等地以李弘的名义(“老君当活,李弘应出”)的起事。……(详请参阅卿希泰主编《中国道教史》第一卷,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32] 据汤用彤《隋唐佛教史稿》(25-2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载:“然武后一朝,对于佛法,实大种恶果。……武则天与奸僧结纳,以白马寺僧薛怀义为新平道行军总管,封沙门法朗等九人为县公,赐紫袈裟银龟袋,于是沙门封爵赐紫始于此矣。中宗时,僧会范授官封公。代宗时,不空加开府仪同三司,封肃国公,食邑三千户。故宋洪迈《容斋三笔》云:‘自唐代宗以胡僧不空为鸿胪卿开府仪同三司,其后习以为常,至本朝尚尔。’于是……僧徒人格渐至卑落矣。一时道士亦慕僧家之本利,约佛教而为业。时有道士杜乂者,求愿为僧,敕许剔染,入佛授记寺,名玄嶷。又以其乍入法流,须居下位,乃敕赐虚腊三十夏,俾可顿为老成,因此赐夏腊始于此矣。帝王可干与僧人之修持,而僧徒纪纲渐至破坏矣。”与此恰成鲜明对照的是,佛教在印度可能受到的指责是太疏于政治及社会的现实,绝对不可能被批评为干预朝政和寻求世俗权力。(参见同[15] 354页)。

[33] 东晋慧远“自卜居庐阜三十余年,影不出山,迹不入俗。每送客游履,常以虎溪为界焉”。即使为王者也不改其规矩。(释慧皎:《高僧传》211-222页,北京:中华书局, 1992。)南北朝僧朗“于金舆谷昆仑山中别立精舍,犹是泰山西北之一岩也。峰岫高险,水石宏壮。朗创筑房室,制穷山美,内外屋宇数十余区,闻风而造者百有余人,朗孜孜训诱,劳不告倦”。并不为王者出山。(同上190-191页)。玄奘西行取经十七年,返唐后只居寺译经讲法,多次坚拒太宗之为官之请。(参见同[32] 18页。)虚云以112岁高龄为护法遭毒打而不死,受尽折磨,终使迫害者勿敢轻举妄动。(参见同[35] 792页)

[34] 此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会昌佛难”。唐武宗在废佛教书中说:“于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愈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尼。晋、宋、梁、齐,物力凋瘵,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所以,废佛是“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法典,济人利众”。(参见《旧唐书》卷十八上《武宗本纪》)。

[35] 释东初《中国佛教近代史》下册,968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74。

[36] 洛克《论宗教的宽容》5-8页,吴云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7] 同[35] 461页。

[38] 同[36] 15-16页。

[39] 同[15] 283和282页。

[40] 同[36] 4和11页。

[41] 霍布豪斯(L.T.Hobhouse)《自由主义》13页,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2] 同[36] 11页。

[43] GREAT BOOKS OF THE WESTERN WORLD, Vol.3, p.593,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Inc. 1952.

[44] 牟宗三:《中国哲学的特质》6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