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行为的合理性(Rationalit?t)是哲学研究的传统主题。甚至可以说,哲学思
想就是源自对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为当中的理性(Vernunft)的反思。理性构成了哲学
的基本论题【1】。哲学一开始就试图用原理从整体上解释世界,解释多元现象的同一性
。哲学所使用的原理必须到理性中去寻找,而无须与彼岸世界的上帝打交道,甚至也不用
对茫茫宇宙的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刨根问底。古希腊思想所追求的既不是神学,也不是广
大普世宗教所理解的伦理宇宙学,而是本体论(Ontologie)。如果说哲学的各种学说相
互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在于它们都想通过解释自身的理性经验,而对世界的存
在和同一性(Einheit)进行思考。
我这样说,实际上使用的是现代哲学的语言。但是,只要哲学传统还能够催发出一种
新的哲学世界观,它就值得我们加以追问【2】。今天,哲学已经无法再把整体知识意义
上的世界、自然、历史和社会当作一个总体来加以观照。世界观的理论替代物之所以失去
了意义,不仅仅是由于现实中经验科学取得了进步,更多的还是因为,伴随着这一进步而
出现了一种反思意识。有了这种反思意识,哲学开始回过头来做自我批判;在追问反思力
量在常规科学范围内还能有何作为的过程中,哲学思想变成了元哲学【3】。在此过程中
,哲学主题一方面有所变化,另一方面则又保持了稳定。围绕着比较固定的核心主题,当
代哲学,包括逻辑学、科学理论、语言理论和意义理论、伦理学和行为理论乃至美学等,
展开了一种较为一致的论证,而它们在论证过程中所关注的是认知、语言理解和行为的合
理性在日常生活、经验方法层面乃至系统话语中的形式前提。论证理论在此具有了一种特
殊意义,因为,论证理论的使命在于对某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为的形式实用主义前提和
条件加以重构。
如果上述判断思路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后形而上学思想以及后黑格尔主义哲学果真在
共同朝着合理性理论的核心努力,那么,社会学又如何能够承担起对合理性问题的责任呢
?
看上去,哲学思想在放弃了总体性关怀的同时,似乎也失去了其自足性。无论是想从
本体论的角度,建立具有实质性内涵的自然理论、历史理论、社会理论等,还是想从先验
哲学的角度,对非经验的类主体,即意识的内在结构进行先验重建,其目的都不是要对合
理性的条件作形式分析。一切终极论证的尝试都还在坚持源始哲学思想,因而都未能取得
成功【4】。在这种情况下,哲学与科学的关系呈现出一种新的轮廓。正如科学理论和科
学历史所表明的,对合理性条件的解释形式,同对合理性结构的现实形态和历史发展的经
验分析,实际上是相互一致的。现代经验科学理论,无论它们是沿着哪条路线,逻辑经验
主义路线也好,批判理性主义路线也好,方法结构主义路线也好,它们都提出了一种既具
有规范意义,同时又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要求,而这一要求是本体论哲学或先验哲学的基
础主义假设所无法满足的,只有反面例子的自明性才能对它进行检验。它最终所要说明的
是,重建理论能够揭示出科学历史的内在层面,并能够和经验分析一道,对社会发展语境
中建立在叙事基础上的实际科学历史作出全面解释【5】。象现代科学这样一种关于认知
理性的复杂体系,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形态的客观精神,也就是说,同样也适用于表现认知
--工具理性、道德--实践理性以及审美--实践理性。
当然,这种类型的经验研究的基本概念必须十分牢靠,因为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参与
从合理性的角度重建意义语境和解决问题【6】。认知主义的成长心理学在这方面堪称典
范。比如说,皮亚杰理论传统认为,狭义上的认知发展,包括社会认知发展和道德的发展
,都是认知潜能逐步发展的结果,对于这一结果,我们可以从内部加以重构【7】。相反
,如果行为理论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对解决问题、合理引导行为以及学习水平等所依据的有
效性要求加以篡改和否定的话,那么,合理性结构的外现过程严格来讲就不能说是学习过
程,最多只能说是适应能力有所增长而已。
在社会科学范围内,社会学是最早使用其基本概念去介入合理性问题的学科。把社会
学和其他学科进行比较,我们就会看到,社会学这样做既有科学史的原因,也有一些具体
的原因。我们先来看看政治学(Politikwissenschaft)。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政治学
曾经把自己从理性自然法(Naturrecht)中解脱了出来。但现代自然法的出发点依然还是
欧洲古代的观念,它们认为社会表现为一个靠政治建构起来,并用法律规范加以整合的共
同体。不过,现代资产阶级成文法概念,为社会结构的设计程序和从常规角度把法律--政
治制度建设成为一种合理的机制提供了可能【8】。具有经验倾向的政治学必须彻底摆脱
这些资产阶级成文法概念。政治学把政治看作是社会的一个分支系统,因而无须承担从整
体上把握社会的使命。从科学的角度把道德-实践的合法性问题置之度外,或者认为它们
只是一些合法性信仰的经验问题,用描述就可以解决掉;政治学这样做和自然法的规范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