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有效性分析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不仅能预警风险,而且通过为投保人提供所需的信息,还具有降低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进而降低保险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降低交易双方的逆选择,提高市场效率。在保险交易之前,一方面,投保人很难获得保险人的财务报表资料,对其信誉状况不了解,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也无法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作出评估。另一方面,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信用状况也不了解,这样就形成了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交易前的逆选择。逆选择的结果就是投保人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理赔服务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搜集。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则能为投保人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从而省去了投保人搜集相关资料的信息成本(S)四,能有效降低逆选择。同时,由于双方信息沟通后的信用基础建立起来,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的谈判变得较为简单、快捷,从而也降低了谈判成本(F)。
2.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维护市场公平。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个负面影响就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增加,双方有可能不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机获利。而保险企业信用评级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
一方面,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沟通了双方的资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了保险人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合同执行成本(T)。另一方面,较高信用级别的保险公司通过了评级,其结果在市场上公开后,对那些行为不规范的中介入具有一定的“威慑效应”,迫使中介人约束自己的行为,能降低保险中介人道德风险成本。与此同时,也间接降低了保险人对中介人的产权控制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C)。
3.能有效降低保险监管成本。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效应”直接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R)。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能作为政府监管的主要指标,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尺度,从而能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具体而言,在执行监管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将保险总公司的信用等级纳入是否批准设立新分公司的参考因素,还可以将其作为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在决定是否允许保险公司扩展业务范围、扩大投资比例时,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保险评级作为衡量标准。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效应”间接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M)。首先,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强信用意识,改善经营管理。信用评级结果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要生存,就必然会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信度。其次,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再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水平。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越高,就越能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可,从而可以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再次,保险企业信用评级有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信用评级越高就能越容易地在国际市场上发展,扩大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提高竞争力。这也是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要求信用评级的主要原因。
三、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发挥有效性的条件分析
在国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进行评级,很多保险公司还将信用评级作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策略。据统计,全球50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中已正式评级的有35家,进行公开信息评级的有12家,未进行评级的只有3家。而在我国,由于很多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都存在问题,信用评级数据失真或披露不全面,同时国内的评级技术不够,评级方法不成熟,因此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未建立起来。目前还只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通过了信用评级,经营保险评级业务的保险评级机构也很少。圆为尽快建立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并确保其预警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我国亟须建立以下支持平台:
(一)发展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政策支持平台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能为政府监管提供明确的监管指标,发挥辅助监管作用。在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政府对发展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给予政策支持尤为重要。政府可以考虑如下措施加快国内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进程:
1.增加信用评级机构。鼓励增设信用评级机构和开展保险企业评级业务,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成立专业保险评级机构。同时在税收、政策性收费等方面,政府可以给予评级机构一定的政策优惠,使其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以增加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供给。
2.扩大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增加保险评级市场需求。如在监管时,将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尤其是在业务监管和资金运用监管时,必须严格设定评级界限,以控制经营风险。另外,将保险公司的评级结果定期在报纸、杂志及媒体上公布,增加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认知度,也是增加保险评级需求的一种有效手段。
3.建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参照债券评级,颁布《保险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同时对评级机构的业务规范,评级数据征集及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保证评级数据真实性的制度支持平台
保险企业信用评级的基础是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而在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的数据较少,数据失真的现象又极为严重,这必将影响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健全保险财务制度和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准确度,是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先决条件。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建立保险数据库,将部分内容提供给评级机构或与评级机构共享,为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提供支持。
(三)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支持平台
与国外的评级相比,国内的保险评级技术还相当落后。评级的方法还停留在定性分析上,定量的分析只集中于财务比率,对偿付能力的判断还是采取近似估计的方法。评级内容也不科学,如未考虑产、寿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特点,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评级内容基本相同。这些技术上的缺陷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
因此,国内的保险评级机构要多与国外评级机构加强交流,引进先进评级技术,促进国内评级技术的发展。在评级分析时,应借鉴国外经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遵循“定性——定量——定性”循环往复的原,则,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者结合,交错运用。同时,还应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结合,随时跟踪企业的信用状况变化,注重评级结果的时效性。
(四)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人才支持平台
目前,我国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中一般还没有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信用评级,评级人员都是从其他机构中挑选出来的,不能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致使许多保险公司不愿进行评级。因此,需要大力培养保险评级人才,为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提供保证。
信用评级人员不仅要求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较高的道德素质。为此,现阶段应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评级人才培训,推行评级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同时引进国外高级评级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培养国内的评级人才。还可以考虑在高等院校设置相关课程,实行系统教育,进行专业化的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