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在校长管理制度上特征各异,香港的校长专业发展与台湾和澳门相比比较规范,澳门多元文化背景下校长专业发展还处于较为自然和原始的状态,制度建构和改善的空间较大,台湾正在经历从中央集权向民主管理的模式转变。
[关键词] 校长;专业发展;制度;台湾;香港;澳门
由于各自的社会环境和管理文化的不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校长管理制度呈现的特点大不相同。澳门校长管理制度比较松散,教育暨青年局只是从资金、信息提供和备案的角度实施着对校长的管理和服务。香港教育统筹局对于校长的专业发展则从每个环节进行设计,引导校长从拟任期到新任期到任职期里都对自身的专业发展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和定位。而台湾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校长的管理和指导逐渐从集中式管理向民主式的管理转变,主要表现在校长资格的选拔和任用上,扩大了拟任校长的范围,台湾校长培训与校长资格、校长晋升联系得相当紧密,有利于促进校长注重自身的专业成长,提升整体的专业素质。
一、台湾地区校长专业发展:政府主导下的渐趋多元化发展
(一)校长甄试与遴选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校长人选的资格限制比较严格,中小学校长的选拔经历了从甄选制度到遴选制度的过渡,体现出教育管理民主化的趋势。民主和多元化的任用、选拔方式使得校长的素质得到保障。但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校长专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责任随之增大,教育的集权和放权之间的微妙张力需要行政部门的协调把握。将校长的职前培训和遴选制度相联系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台湾校长的选拔和任用呈现出如下的特点:首先,逐渐放宽甄试初选标准(如基本积分),使有志于校长职务的主任有甄试的机会;其次,扩大参培人员的比例,使校长遴选人员的储备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第三,台湾省内的师范院校或国民教育研究院开设校长储训班,参培学员修习一定学分,即使是一般不具有行政经验的敬业教师,在修习一定的学分后,也可以具备甄试校长的资格;另外,对表现优异,经学校或学校教师会推荐,教育局或教授审核通过的具有发展潜质的教师,使其具有校长甄试资格,获得参与校长甄试机会。
(二)校长的任用资格和任用方式
台湾教育部门于1984年出台“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案”。对校长的任用资格、程序、限制及其他管理进行界定。条例规定,小学校长应具有师范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中等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并应受教育专业训练。[1] 近年来,台湾中小学校长的身份出现了重大的变革,校长遴选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并储备了大量的校长后备资源,使不称职校长能及时淘汰。选拔过程突出对知识、素养、人品、能力的考查,在校长选拔程序中,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建立选拔和考核中学校长的政策和原则;高等院校则利用其教学力量,开设培养学术性、职业性和实际工作技能的课程,负责校长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以及在职校长的进修。
(三)校长培训与考核制度
台湾校长培训、储训为地方县市政府自行办理,其中部分地方县市政府国民中小学校长储训课程则委托国家教育研究院办理;部分国民中学校长储训则委托中部中等学校教师研习会办理。至于校长培训课程的设计和实施环节,台湾地区的校长培训课程由各地和各个培训机构各自设计、实施。台湾地区的校长培训不分个人专业知识的起点和需求进行,而是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为八周到十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和管理,目前尚无一套统一的校长专业能力标准,各权责单位培训课程并无统一的参考标准,课程规划并无一定的指标参照,结果课程内容不尽相同且较无系统性。这亦使得台湾地区校长评鉴、校长培训制度与校长培育学员学习成效评鉴难有客观的标准,评鉴的效度堪忧。[2] 由于没有专设的培训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台湾地区在校长培训和考核方面的做法比较松散。校长培训在课程设计、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方面的规范性不强,导致校长培训管理主体的指导性差,校长的专业发展缺乏宏观层次的专业指导。
二、香港校长专业发展:政府指导下的持续专业发展
(一)任职制度:取得校长资格需要经过相关的职前培训
在香港,申请校长资格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首先是一定的教学经验,申请者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其次,申请校长资格的学历要求是硕士;最后,资格申请者须修习一定的拟任校长课程后才有可能获得资格认证。
拟任校长资格认证需要通过以下3个程序,第一步是进行专业发展需要分析,使拟任校长了解自己处于专业发展的哪个阶段,明确自身的优势和缺点,为下一步的拟任校长课程的设计和学习提供信息;第二步,根据校长所需的专业知能,通过一个涵盖6个方面的领导课程对拟任校长进行训练。这6个方面包括:策略方向及政策环境、学与教及课程、素质保证及问责、教师专业成长及发展、员工及资源管理、沟通及联系;第三步,拟任校长必须提供在为期两年的资格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专业发展资料册,该资料册记录下两年来拟任校长在事业上的重要事项,以及曾参与的持续专业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