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艺术 消费的过程,始终伴随着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
一般商品的使用价值,其“用”的指向性是相对稳定的,使用方向不会有大的变化,购买后只需按产品说明使用即可,无须画蛇添足的再另外加以重新改造。而艺术商品则不然,如果不经过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它的使用价值就无法体现,消费也就不能完成。无论是直观的视觉形象(绘画、造型艺术、舞台艺术、影视等),还是文学及听觉形象(小说、诗歌、 音乐 等),都离不开消费者的再创作过程。所不同的是,前者在消费、鉴赏过程中,主要借助于 分析 、推理、演绎、判断等抽象的逻辑思维 方法 ,后者则主要借助于联想、想像、情感、体验等形象思维方法,二者是一个逆向互动的活动轨迹。
由于再创作过程需要以消费者自身的 社会 阅历为基础,又由于艺术产品是思维、创造、 历史 、文化与评判的凝结,蕴涵和携带着非常丰富的社会信息量,使艺术消费的结果呈现出复杂的、多元的文化价值取向,突出的表现是:不同人欣赏同一部艺术作品,会由于地域、种族、文化程度、鉴赏水平、审美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得出不同的结论,产生不同的效果(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是同一个人欣赏同一部艺术作品,也会因为时间、心境、情绪、精神状态等的变化,形成不同的、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体会。
(三)艺术价值与价格的严重背离及错位
一般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 影响 ,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能够近似的反映产品的价值。艺术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后,却常常出现价值与价格间的倒挂现象,有时甚至十分严重。如马克思在《剩余价值 理论 》一书中提到的弥尔顿出于“同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而创作”的《失乐园》,只得到了五个英镑,而忸怩作态的流行歌星的几分钟的低劣演唱,报酬却动辄数万元,其价值与价格的背离程度,是何等惊人!这种现象的形成,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对优秀艺术作品价值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有时甚至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二是在市场交换的环节,艺术家的劳动常常被艺术掮客和出版商人无情的刻意剥夺了。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艺术作品,有时与居于统治地位的主导思想发生冲突,其价值暂时得不到正常的实现途径。因此,在讨论艺术品的价值时,经常出现截然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恐怕这也是人们否认艺术的商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这种现象毕竟是暂时的,真正具有较高价值的艺术作品,不管受到多么不公正的待遇,不管它被埋没的时间有多么久远,终究会将它的价值体现出来,为全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精神和物质财富。有的艺术品甚至可以体现出类似货币的贮藏手段功能,成为财富和资本的象征,也被一些人用来作为赚取高额利润的巨价商品。
(四)艺术商品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量度
商品的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其价值量的大小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但生产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不止一个,有时甚至是成千上百个,由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劳动强度不同,他们生产同一种商品的时间也不同。所以,产品的价值不能由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应该由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即由“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由此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的意义,在于很多生产者都在制造同一种使用价值(商品),彼此又耗费了不同的劳动时间。这是一般商品生产的普遍情况。而艺术商品的价值却表现出一种特殊的价值倾向。它的使用价值是用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的,而且,人们的审美需求总是在不停的 发展 变化着,总不满足于一般的、公式化的、陈陈相因的表达和叙述方式。因此,追求新、奇、美,成了艺术鉴赏的主要倾向。艺术消费的这个特点,势必要求艺术生产必须保持独特性和多样性。事实上,除了艺术的体裁(形式和类别)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外,人们对每一部艺术品的 内容 、表达方式、艺术技巧、艺术风格、作者的主观评价等都有发展、变化、创新的客观要求。有一句名言:第一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聪明人,第二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蠢人,第三个把女人比做鲜花的人是白痴。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说明,艺术作品要保持鲜活与生动,就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衡量艺术品价值高低的惟一尺码,越是具有独创性地作品,即越是具有较高的艺术劳动独特性蕴涵值的作品,其价值就越高,反之就越小。雷同、抄袭、亦步亦趋式的作品,既没有艺术价值,也没有商品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说“艺术无价”、“艺术贵在独创”。因此,也就不能简单地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度量艺术商品的价值。
进入 工业 化 时代 ,大部分产品必然要打上机器制作的烙印,艺术商品同样也不例外,常常会以工业制成品的形式出现,如作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那么,此时艺术商品的价值表现方式是不是同上面所述有所不同呢?笔者上面说过,作为艺术产品的载体或者说它的物质外壳,与一般商品相比,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对于艺术商品的购买者来说,他买的是物,而用的(赏析的)是掩蔽于物的形式之下的艺术形象,“物”与“用”之间已经产生了转移。作为“物”,可以把它与一般商品同等看待,但作为商品的“核”的艺术范畴(使用价值),仍然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的。因此,即使作为工业品的艺术,与一般商品的价值表现还是不同的。